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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乡村机动地承包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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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乡村机动地承包规范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加做好机动地承包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农民负担减轻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土地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县农村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中央制定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我县也于1999年全面推行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从近年农民信访及调查情况看,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问题是机动地承包不规范:一是有的村机动地面积超过总耕地面积5%的规定,承包到期后,不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二是有的村抽回农户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三是有的村机动地承包期限过长,有的高达10年以上;四是有的村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留下很多隐患;五是有的村机动地承包不公开、不透明,如有的村干部及其亲属低价承包大量机动地,且一包多年,不仅侵害了集体利益,也造成群众强烈不满。因此,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机动地承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利用法律的手段和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又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二、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规范机动地承包工作

(一)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实施办法》。要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增加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严格执行法规政策,规范机动地承包行为。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于年秋种前分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机动地及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先分给新增人口,解决人地矛盾,剩余部分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机动地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承包权。招标承包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后,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承包价格、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群众无异意后,签订承包合同,报乡镇经管站鉴章备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发包集体土地,增加集体收益,减少集体资产的流失。

对个别村“两田制”整改不到位的,要在年秋种前彻底整改到位。原“口粮田”承包比较均衡合理的,可在稳定口粮田的基础上,单独对责任田进行调整,将责任田按人均分到户。对于将“责任田”(包括发包的机动地、四荒地等)的土地承包费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村组,要将自土地调整到位之日后的承包费余额退还原承包人,确实没能力退还的,要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拿出其他补偿或者解决办法。对于采取其他形式承包的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只要不适合均分到户承包和承包程序合法、承包费用合理,应执行原合同。对现有机动地承包不规范或承包合同无效的,要进一步进行规范整改,确保集体经济不受侵害。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二是承包年限过长,承包价格明显偏低的;三是发包方违反规定程序发包的;四是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五是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存在以上情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于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协商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对应当修改或变更的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要通过和承包方协商同意后,再通过规定程序发包或变更部分条款,以进一步增加集体收入。

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规范机动地承包行为,挖掘集体增收潜力

规范机动地承包行为,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范机动地承包行为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机动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机动地承包行为,挖掘增收潜力,促进集体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