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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绿化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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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绿化管理实施意见

管理职责

(一)绿地管养

1、城市道路绿地:区城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主干道、次干道绿地(市管绿地除外)管养,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次干道以下等级城市道路绿地管养。2、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区城管局要参与绿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预审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居住区绿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区四街道无物业管理的老新村绿地管养。除此以外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区房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养护管理,养护质量纳入对养护作业管理单位的考核内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养护管理,或委托区城管局实行市场化运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商代建绿地在区级或区级以下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两侧的,随路权一并由路权单位接管,所需养护费用在该道路原养护经费渠道中追加;其他代建绿地,由开发商在移交小区管理工作时,一并落实接管单位移交管养。3、公共游园:除大型公园绿地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管养外,辖区内道路两侧或其他重要节点的公共游园由区城管局负责养护管理,其余游园绿地按照“谁建设,谁养护”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4、单位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管理,单位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协同监管。5、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由区城管局负责调查登记,统一管理,落实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区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根据养护情况按实拨付。古树名木所在街道负责看护,并明确古树名木看护人。除以上绿地外的其他所有辖区内城市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开发区、街道)明确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行政辖区接壤地区绿地管护责任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城管局负责界定。

(二)行政许可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绿地性质的,使用单位需经区城管局初审,再报市市政和园林局终审,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区城管局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许可手续,并在许可期限内督促申请单位恢复原状。

(三)违章查处

破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由区城管局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护标准

1、城市道路绿地:主干道及重要道路绿地养护标准为一级养护,次干道绿地养护标准为二级养护,次干道以下等级道路绿地养护标准为三级养护。2、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外绿地养护等级参照沿线道路绿地养护等级;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绿地养护标准依据居住区性质而定,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化养护标准参照《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试行)》中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模式,做到质价相符,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实行三级养护。3、公共游园:区级公共游园绿地养护标准为一级养护,街道级游园绿地养护标准为二级养护。4、单位绿地:单位用地红线以外绿地养护等级参照沿线道路绿地养护等级,单位用地红线以内绿地养护标准为三级及以上养护等级。5、古树名木:参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