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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推进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健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实现绿色增长,促进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技兴种,强化种苗选育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坚持适地适树,科学组织种苗生产。坚持改革创新,推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多元化、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和“育繁销一体化”。坚持依法治种,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种苗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林业苗圃面积稳定在80万亩以上。建设一批生产规模化、设备现代化、技术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的种苗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完成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成一批种质资源保存库,使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建成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和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选育推广一批适应性强、增产明显的林木良种。全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特色林果良种使用率达到100%,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全部实现基地供种。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积极组织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重点加强水杉、珙桐、腊梅、杜鹃、杨树、日本落叶松、杉木、马尾松、油茶、核桃、板栗、桃等珍稀濒危树种、特有乡土树种、速生高效树种、名优经济树种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建立健全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制定和公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林木种质资源出口初审和引种登记制度,在有效保护我省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五)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按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完善国家、省和市(州)三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繁育体系。重点建设杉木、马尾松、日本落叶松、湿地松、水杉等二代种子园和杨树、核桃、油茶等高品质采穗圃,加强腊梅、珙桐、牡丹等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主要造林树种的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不断提高世代水平和良种品质。
(六)完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建立由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供应机制,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努力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加强省、市(州)和县三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能源林苗木及生态林苗木。
(七)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我省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桂花、银杏、杜仲、竹类、樟树、油茶、油桐、乌桕、核桃、板栗、油桃、胡柚、白柚、杜鹃、红花玉兰、腊梅、牡丹等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农户开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加快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拓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创新流通方式。
(八)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与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及时种苗质量检验信息,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林木种苗使用过程质量控制关,依法打击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不正当行为,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林木种苗科技支撑工作。将主要造林树种及我省特色种苗的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林木良种选育、资源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建立良种选育区域协作机制,推进林木良种科技领域合作交流。
(十)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审定和推广力度。制定《湖北省中长期林木育种发展规划》,加快良种选育进程。建立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激励机制,奖励和表彰在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完善湖北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和审定标准,公布省级主要林木品种目录,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强林木良种宣传、推广和应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造林项目必须使用林木良种。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湖北省林木种苗网建设,提高全省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三、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开展全省林木良种补贴,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细化补贴标准,规范补贴程序,用经济手段引导、培育和推广林木良种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市、县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十三)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建立全省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加强林木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调剂及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需求,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支持企业建立专门的林木种子贮备库。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并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林木种苗工程项目资金要向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倾斜。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十五)落实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种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强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展育苗和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贷款予以贴息。研究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继续免征林木种子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十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种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及完善。建立健全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加快制订林木良种选育、苗木生产、苗圃建设等地方标准。
(十八)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