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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机械化是农牧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区正处于从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发展,对于提高农牧业装备水平、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区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坚持走中国特色农牧业机械化道路,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牧)机与农牧业技术融合,促进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着力加强农(牧)机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牧)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我区农牧业机械化由中级阶段向基本实现机械化全面跨越。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提高农(牧)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
2.重点突破,全面发展。以解决主要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为重点,着力提升农牧业机械化产业水平,带动农牧业机械化全面协调发展。
3.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创新农(牧)机服务形式,完善农(牧)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牧)机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农(牧)机工业创新机制,提高农(牧)机工业研发能力和制造水平。
4.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继续加大对农(牧)机购置、使用和农(牧)机工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和农牧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
1.到2015年,全区农牧业机械总动力达到4200万千瓦。拖拉机拥有量达到118万台,配套农(牧)机具达到236万台;农(牧)机专业合作社达到1000个,农(牧)机大户群体达到2万户以上,农(牧)机经营总收入150亿元。种植业方面:耕、播、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5%以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大幅提升,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进程明显加快,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深松整地等节能环保、增产高效机械化技术实施面积有效扩大;畜牧业方面:机械化装备条件明显改善,牧草收获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饲草料加工机械化水平达到85%,畜牧养殖在饲料配制与投放、粪便清理、圈舍环境控制以及剪毛、挤奶、捡蛋、增氧等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农(牧)机工业加快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治区区域特色的农(牧)机产品品牌。
2.到2020年,农(牧)机总动力稳定在5250万千瓦左右,拖拉机拥有量达到132万台,配套农(牧)机具达到280万台。种植业方面:耕、播、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主要农作物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畜牧业方面:牧草收获机械化水平达到90%,饲草料加工、畜牧养殖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农(牧)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形成若干个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基本建成现代农(牧)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
二、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主要作物机械化进程
进一步巩固提升小麦全程机械化水平和质量;突出解决玉米机收问题;快速提高马铃薯播种、植保、灭秧、起挖环节机械化水平;稳步实现大豆机械化联合收获;大力推进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作业,进一步提高水稻机械化联合收获水平;突破葵花、甜菜、番茄、烟叶、葡萄等经济作物机械化收获和秧苗移栽的瓶颈制约;着力发展设施农业中卷帘、微耕、微灌机械化作业。在小麦全程机械化作业基础上,用较短时间实现玉米、马铃薯、大豆、水稻、主要经济作物的全程机械化作业。
(二)大力推进畜牧业机械化发展
逐步推行大型化为主的打草机械化装备,替代小型机械作业为主的低层次格局;突出饲草加工、捆包、装载、运输、贮存机械化生产,推进机械化主导的草业产业化发展。重点发展牲畜养殖环节机械化,推广剪羊毛、药浴防疫、挤奶机械化作业;稳步推进棚圈粪便起挖、加工利用、运输抛撒机械化作业;搞好太阳能暖圈建设试验、示范、推广,提高牧区接羔保育、牲畜越冬饲养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力推广发电、提水、采暖、热水等风能、太阳能、风光互补等清洁能源为主的牧区生产生活设备,提高牧民生产生活水平,推行现代化生产方式,建设现代化新型牧区。
(三)狠抓农(牧)机化先进技术应用
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协调推进农业增产与生态保护;突出推广滴灌、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以节水灌溉主导型农牧业;加快普及土地深松、精量播种、化肥深施、高效植保、秸秆综合利用、根茬粉碎还田机械化技术,实现农业节本增效。搞好农(牧)机与农牧业技术融合,促进协调发展。建立农(牧)机与农牧业科研相互融通的长效机制,制订农(牧)机与农牧业技术结合应用的技术标准,双向推动技术融合。当前集中解决玉米、马铃薯种植标准与机收作业相适应问题,引导农民按照机收标准,搞好玉米扩垄增株、马铃薯规范垄距,扩大农林生物质收获加工成套设备的推广应用范围。
(四)大力推进农(牧)机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培育农(牧)机大户,调动社会资源,加速发展壮大农(牧)机社会化服务力量。鼓励和引导农牧民走农(牧)机合作和专业经营的路子,建立农(牧)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开展跨区作业、订单作业、承包作业等服务,形成政府扶持、布局合理、机制健全的农(牧)机作业服务市场,以农(牧)机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作业,促进土地、草场规模化经营,农牧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鼓励农(牧)机大户、农(牧)机专业合作社以农(牧)机作业为纽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实现耕地草场规模化与农(牧)机作业规模化、农(牧)机使用统筹与人力投入统筹有机协调。推进农机、农艺、畜牧业技术集成应用,通过规模化投放,实现农(牧)机与农牧业技术有机结合,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五)加强农(牧)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农(牧)机化推广工作具有公益性服务性质,农(牧)机推广机构承担着先进适用农(牧)机化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的职责。大力推进农(牧)机推广机构体制改革,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保障、市场机制为要素、公益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充满生机活力的农(牧)机推广体系。强化农(牧)机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整合教育管理资源,推行农(牧)机行业管理技术人员在职培训、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系统工程,壮大农(牧)机教育培训机构实力,提升农(牧)机教育培训实效。引入竞争机制,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农(牧)机驾驶员培训领域,促进竞争提高。推行农(牧)机服务信息化建设,强化农(牧)机化信息网络基础建设,提升信息服务功能;培育农(牧)机化信息人才,建设农(牧)机化信息专业队伍。探索推行以通讯网络为依托、以农牧民农(牧)机手为对象,以农(牧)机作业信息为主体内容的手机信息服务,满足农牧民对农(牧)机服务的需要。
(六)强化农(牧)机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健全农(牧)机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员监督机制,保证农(牧)机产品质量监督常规化、制度化,提高监督实效;深入开展农(牧)机产品市场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牧)机产品的行为。严格落实农(牧)机维修企业管理规定,规范维修行业管理,保证维修质量。建立健全农(牧)机作业服务规则标准,保障农(牧)机作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农(牧)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延伸基层管理网络,严把拖拉机上牌、驾驶员办证、拖拉机检验及驾驶证审验关口,开展农(牧)机使用安全教育,查处违法使用行为,保证农(牧)机使用安全。
三、加快农(牧)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提升农(牧)机制造业层次
研究制定支持农(牧)机制造业提升发展的产业政策,整合和优化产业资源,形成以大中型企业为龙头、小型企业为配套,分工协作、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抓住当前国家政策的良好机遇,提升全行业发展水平,解决产业升级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区农(牧)机工业小而散、实力弱的局面。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培育骨干企业,凝聚产业力量,通过组建产业集团、协会等方式,推进农(牧)机制造行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十二五”期间,形成内蒙古农(牧)机工业骨干力量体系。
(二)增强农(牧)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
依托科研型企业、科研院所,推行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牧)机工业技术创新模式,推进我区农(牧)机工业技术进步。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发展道路,解决马铃薯收获联合作业问题,实现技术突破,提升中耕、灭秧技术;进行杂粮、杂豆、经济作物收获机械技术攻关,解决瓶颈制约;突破果蔬秧苗移栽、收获机械化技术制约;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依靠自治区骨干力量,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形成磋商协作长效机制,进行自治区急需特需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攻关,推动产品和技术不断升级。
(三)突出研制开发畜牧业机械
发挥自治区畜牧业机械科研优势,整合畜牧业机械制造能力,建立协调统一、分工细密的协作机制,提高畜牧业机械研发和制造水平,形成畜牧业机械制造产业规模。提升草业机械产品质量和档次,以大中型机械为主导,大中小并举,形成合理配置的产能格局。突出发展大型化、复式作业、配套作业机械;组织企业协作攻关,研制开发牧区小型饲料基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中的小型先进适用机械。下大力量进行牲畜饲养环节所需机械研制开发,解决牲畜饲喂、防疫、棚圈清理、粪便加工、活畜运输等环节机械化生产问题。开发风能、太阳能设备,推出户用风力发电机、风力提水机、太阳能暖圈、太阳能牧草干燥设备及风光互补设备系列产品,搞好牧区清洁能源利用。
(四)建设现代农(牧)机流通标准体系
适应农(牧)机化快速发展,农(牧)机高新技术产品主导流通市场的趋势,建立生产、销售、服务相衔接的现代农(牧)机流通标准体系。培育流通企业龙头,形成能够引领流通产业做大做强的带动力量,依托市场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建立分工明细、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建设区域性农(牧)机物流中心即农(牧)机有型市场,集产品装配、展示、销售、维修、供件、培训为一体,辐射带动区域性产业化经营,打造农(牧)机服务产业。
(五)强化农(牧)机维修体系建设
健全农(牧)机维修行业标准体系,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维修工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标准,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产、销、修资源统筹、协调发展,突出建设一批区域性高新产品维修中心,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形成服务网络,解决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大修、专修、维护保养问题。发挥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资金、技术优势,强化“三包”服务,规范农(牧)机维修市场。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农(牧)机购置补贴政策,在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基础上,增加自治区财政投入,对节水灌溉设备、玉米收获机、保护性耕作机具进行重点补贴。在“十二五”时期,继续对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给予累加补贴,在国家补贴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设立农(牧)机深松整地作业和保护性耕作作业专项补贴资金,对全区适宜深松的耕地每三年轮作一遍。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国有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和农(牧)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购置农(牧)机具、建设机具库棚给予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牧)机抵押贷款业务,采取灵活便捷的贷款与还款方式,为农牧民和农(牧)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牧)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牧)机流通、维修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牧)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牧)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三)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牧)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确认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牧)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牧)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加大对农(牧)机科研的支持力度
支持将现有农牧业机械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提升为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对农牧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将基层农牧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的项目同步实施。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牧)机合作社建设机具停放场(库、棚),改善农(牧)机保养条件。实行农(牧)机专业合作社领办农(牧)机化示范园区以奖政策,对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的农(牧)机化示范园区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将农(牧)机流通纳入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牧)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牧)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牧)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六)探索农(牧)机保险便民途径
健全和完善农村牧区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农(牧)机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大涉农涉牧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力度,探索建立对参保农(牧)机给予保费补贴的机制。引导农(牧)机使用者依托农(牧)机专业合作社等社团组织、经营实体,开展农(牧)机保险互助合作,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支持农(牧)机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牧)机科研、生产、质量监督、鉴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发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质量监督、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管理工作。农(牧)机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农(牧)机工业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制定农(牧)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发展中的农(牧)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公益性服务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对农(牧)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牧)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机专业合作社、农(牧)机维修网点颁发营业执照的管理。石油、石化部门要保障重要农时农(牧)机作业用油供应。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牧)机信贷、保险业务。税务部门要落实农(牧)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职责积极支持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发展。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牧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