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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驻旗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标任务
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均衡、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推进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协商机制建设,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防、监督、调处并重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促进劳动关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
二、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一)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把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大力推进,加强部门协作,努力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监管,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二)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配合,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性,积极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规范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克服重合同轻协商、重形式轻内容的倾向,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劳动者依法通过集体力量维权的有效机制,促进集体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维权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报刊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引导职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法律援助等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积极向企业反映职工的诉求,充分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基础工作,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进镇、社区工作,以镇、社区劳动保障所工作平台为依托,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镇、社区。通过此项工作,明确镇、社区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基本职能,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基层组织,各镇、社区劳动保障所要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任务,促进辖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镇、社区劳动保障所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探索建立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镇、社区充分利用计算机设备,采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用工备案基础台帐;各镇社区劳动保障所要逐步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服务功能,并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利用每年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专项执法行动的有利时机,对未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严格依法处理;二是针对建筑领域开工特点,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超时加班、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三是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灰窑、小作坊等“四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是联合住建、工会、公安等相关部门针对建筑工地完工情况,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行动,预防和及时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五是进一步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六是劳动争议处理要以劳动报酬争议等为重点,按照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实行时效从宽、预约开庭、弱势救济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措施。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防止其转化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五、健全劳动关系纠纷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制定和完善企业劳资纠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对劳资双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发现因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坚持重大事件和处置情况逐级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切实提高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效率,加强与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