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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今年我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农民负担反弹,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当前农民负担形势
近年来,我区农民负担总体水平较好,广大农民对中央和省市区出台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非常满意,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乡镇、村和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各项惠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地各单位要适应当前农民负担状况发生的新变化,提高对减负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坚决遏制农民负担反弹,确保我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狠抓关键,严把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农民负担的新形势、新特点,重点把好四关:一是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关。严格按照《金安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积极引导农民自筹出资出劳建设村内公益事业,坚持“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认真实施民生工程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项目,做到程序规范、使用合理、如期实施、发挥成效。向农民收取的合理费用,必须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6月底前发放到户。二是惠农政策兑现关。要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惠农政策和民生工程资金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进度和质量。三是涉农收费公示关。区直各涉农收费部门要严格要求,阳光操作,实行公示收费,同时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一站式管理、明白纸等措施,做到该收的项目无超标搭车,不该收的项目、无依据收的项目坚决取缔。四是票据及财务监督关。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有效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按规定程序缴纳的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必须使用《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对按规定收取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必须使用金安区“三资”专用收入据和支出据。在财务管理上,按照“三资”的要求,按月做账,按月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三资”常态化运行。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涉农乱收费问题治理
重点做好十个方面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治理。一是农村中小学收取学生学杂费和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等行为;二是超标准收取计划生育押金和计划生育违约金等行为;三是以殡改中二次土葬等为由向农户收取殡改罚款、公益性公墓管理费等行为;四是公安派出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治安管理费等行为;五是村级报刊征订费用超过“小村500元、大村不突破800元”的标准等行为;六是乡镇街以各项工作任务未完成为由,对村集体进行罚款、克扣转移支付资金等行为;七是对未完成征兵义务的村民罚款行为;八是少数乡镇平调“一事一议”奖补款和筹资款的行为;九是向建房农户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十是农民征地补偿款被挪用、克扣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着力承担起农民负担监管责任。
四、强化监管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责任,坚持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发挥好区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和区减负办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形成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合力。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实施考核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区委、区政府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建立以重点督查为主、全面检查为辅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以明查、暗访为主,直接深入乡镇村了解情况,提高检查质量。教育、卫生、物价、减负办等职能部门根据减负工作需要可作减负专项检查和进行重点领域治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检查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考评制度,对乡镇街实行减负综合考评,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评内容。
3、加强农民来信来访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对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涉及农民负担重点信访件,要落实到责任人实地督办,处理到位,对领导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件要由主要领导亲自督办。区减负办要与区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4、实施警示谈话、黄牌警告和重点监控制度。继续实施警示谈话、黄牌警告、重点监控制度。凡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予以通报,不予评优、评奖,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