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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社系统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不断拓展流通渠道和服务领域,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工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正在形成,农村社会形态加速转型,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商品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工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和推动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原则,继续解放思想,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崛起、富民强市作出新贡献。
(三)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市农村基本形成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区县建有龙头企业和配送中心、乡镇有综合超市和直销加盟)店、村组有便民店,实现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流通网络现代化、服务功能多样化。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四)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龙头企业和经营优势,积极吸纳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农业生产资料、
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制定全市“新网工程”建设五年规划和各类网点建设规范,建立市级“新网工程”建设专项扶持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组织实施、龙头带动、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力争五年内“新网工程”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60%以上行政村,逐步形成以区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级为终端,城乡互动、方便快捷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新体系。
一是加快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的传统优势和主渠道作用,培育和壮大黄山新安农资等农资连锁龙头企业,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立以区县城为重点的区域性农资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救灾储备任务。
二是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原有的资源优势升级改造和新建一批带动性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推动批发市场与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顺畅销售。
三是加快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联合合作等方式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按照“小超市、大连锁”和区域集中发展的经营战略,逐步形成市、区县有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连锁超市,村组有便利店“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体系,大力提高网络覆盖面和商品统一配送率,五年内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全市农村市场的10%。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农电、图书、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
四是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引导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重点,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整合、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管理规范、便于交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抓好再生资源回收点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是加快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烟花爆竹行业规划,维护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对供销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仿造烟花爆竹许可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点多面广的优势,支持社属烟花爆竹企业开展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构建和规范以安全经营为重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
(五)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农产品,利用供销合作社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全面提高专业合作层次和水平。组织专业合作社与省内外大型超市、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产销对接,开辟产品进入“新网工程”的绿色通道。继续推进“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积极探索土地流转资金互助等新型合作社和服务方式。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加强扶持和指导,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各地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吸纳整合农村资源,以多种方式创办、领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和参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改造、示范社建设在资金及政策上给予扶持。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六)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农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划编制、产品标准设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产销大户技能培训工作,发展农村职业技能教育。
(七)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是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社区服务的重要形式。按照农村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通过网点改造、资产重组、社会加盟等多种形式,合理组建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着力加强产业化服务平台,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加快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科技含量,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上新台阶。
(八)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直接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按照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合作经济联合体的“三位一体”模式,把基层社打造成产权清晰、机制灵活、业态先进、功能齐全的新型经济组织。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标识,统一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络终端。
(九)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实际的考核评价体系。采取供销合作社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鼓励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在企业持股。部分中小企业和市、区县以下社有企业,股权设置可以进一步放开。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探索推行市、区县联社负责人在企业持股的实践创新。鼓励上、下联合,相互持股,追求合作共赢,推进社有企业通过联合合作做大做强。将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效益的社有企业纳入工业优势发展资金支持的范畴。大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国家和省、市级专项资金,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扶持“新网工程”建设。将供销合作社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其综合服务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支持。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流通网络建设等工作。规划部门要将为农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社)、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超市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在规划等方面给每个“新网工程”网点安排预留一定空间,“新网工程”应与农村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的政策扶持,积极对上争取项目资金。
(十一)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省、市要求,加快直属企业及基层供销社改革改制步伐。供销合作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按文件精神,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公司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免交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社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供销合作社重点项目建设等。
(十二)妥善解决部分供销合作社土地及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抓紧抓好,2011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各地要妥善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下来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和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所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稳定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
(十三)建立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对化肥淡季储备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有效应对化肥供应紧张的情况。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发改委、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化肥淡季储备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四)营造好的发展环境。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流通,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大局。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积极创造条件,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助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十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经营服务中形成的集体财产,市、区县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和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对社属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各级所有权代表(市、区县供销社)行使管理权,不得因为改制改变资产的属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重点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对被拆迁的土地、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应予以补偿安置。严格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
(十六)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建设,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中。健全组织机构,可参照省供销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在选调、提拔、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育造就一支乐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进供销合作社事业持续健康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