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乡镇加快平原绿化实施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加快推进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加速造林绿化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市平原绿化实施意见》和县委“山上树更多一点”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为目标,以通道绿化、新村绿化及“四旁”绿化为重点,以全民义务植树为着力点,以示范基地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我县平原绿化建设工作。
㈠三年目标任务
通过3年建设,全县完成平原绿化建设任务12万亩,到“十一五”末期,森林覆盖率提高1.8个百分点,达到74.9%,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
㈡2007年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平原绿化任务4万亩。完成主要干线公路行道树的栽种、重点河道绿化和2006—2007年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然整治村的绿化;每个乡镇建立一个100至300亩的义务植树示范基地;每个村建立一个50亩的义务植树示范基地;各县直机关单位建立一个10至100亩的义务植树示范基地;营造领导干部纪念林;人均完成义务植树10棵。
二、实施内容
㈠绿色通道建设
1、武吉高速公路及连接线绿化。利用武吉高速公路两侧荒山荒地和残次林地,建设100米景观林带,树种以红枫、石楠、毛竹为主;100米以外发展特色产业林,树种以毛竹、油茶、药材为主。
2、省道公路两旁绿化。修武线、柯龙线、修铜线、茅界线、辽南线、良山线的公路两旁栽植1至2行行道树,有条件的以小班绿化形成波浪式的格局,树种以杜英、杨树为主;两侧50米范围内的荒山和残次林地营造护路林带,树种为毛竹、泡桐、杨树、桤木,有条件的乡镇适植桃树等。
3、县、乡公路两旁绿化。公路两旁栽植1行行道树,树种以杨树为主;两侧10至20米范围内的荒山营造护路林带,树种为泡桐、杨树等。
绿色通道建设做到常绿为主,乔灌结合,打造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
㈡村庄绿化
1、整治建设点自然村庄的绿化。街道和硬化道路两侧配置1米以上的桂花、樟树等,房前屋后配置林果树种等,田边地堪、池塘四周配置毛竹、杨树、泡桐等。
2、庭院绿化。大力开展庭院绿化,动员千家万户在房前屋后开展“四房”绿化工作,以种植经济林为主,做到景观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3、农田防护林网绿化。在不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情况下,对大片农田范围内的机耕道、步道进行绿化,在道路旁栽植1行杨树。
㈢河旁(堤)绿化
为有效保护修河,提高河岸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充分发挥抗旱效益和景观效益,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在修河及修河一、二级支流两岸、河滩洲地、溪渠堤旁、水库周边的滩涂地等栽植风景林,树种以枫杨、杨树、小山竹、刺槐等为主。
㈣厂矿区绿化
1、工业园区绿化。修水工业园芦塘工业区、吴都工业区、杨梅山垦殖厂等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生产生活区的高标准绿化,减少企业污染,改善企业环境面貌,建立园林式企业和花园式生活区,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矿区绿化。香炉山钨矿、北岸矾矿厂等矿区企业要按照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建立环矿山林带,大力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减少环境污染。坚持适地适树,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污染配置相适宜的树种。
㈤机关单位绿化
全县机关单位、学校要高标准做好本单位庭院绿化,做到乔灌结合、花草结合,确保公共绿地面积达到30%以上。
㈥城镇街道绿化
县城及各乡镇要高标准做好街道绿化,县城确保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乡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
三、技术要求
㈠造林整地。穴垦整地,按“井”字或“品”型放样,按照放样的位置打穴,常规穴大约50×50×50厘米、毛竹120×60×50厘米,大苗移栽根据树蔸的大小确定。
㈡造林密度。公路行道树株行距为3×3米、示范基地造林密度为111株/亩,株行距为2×3米。
㈢种苗标准。杨树苗高2米、地径3厘米以上;枫杨苗高1.5米、地径1厘米以上;桤木二年苗高1米、地径1厘米以上;桂花苗高1.2米、地径1厘米以上;樟树苗高2米、地径3厘米以上;红枫苗高1.5米、地径1.5厘米以上;常规造林苗木按国标供苗。
㈣抚育管护。造林抚育3年6次。时间为每年5至6月和9至10月。抚育方式为扩穴抚育,采取砍杂除灌、除萌、扩穴拥土培蔸。
四、责任分工
㈠县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行道树的投资绿化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县、乡公路行道树的投资绿化工作;
㈡各乡镇、各村(组)负责属地范围内公路两侧荒山荒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四旁”闲置地的绿化及本乡镇、村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等工作;
㈢县林业局负责苗木的筹备、采送、调配,平原绿化规划设计、组织检查验收以及有关林业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㈣县水利电力局配合乡镇做好修河及其支流沿线河岸滩地的绿化工作;
㈤其它县直部门以组团式参加修武线、武吉高速公路及县城周边地区的义务植树示范基地点建设;
㈥工矿区、机关、学校以及城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五、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阶段。每年10月为平原绿化宣传发动月,大力宣传平原绿化和义务植树的意义,充分提高林农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宣传造林绿化的优惠政策,分解、下达造林绿化任务,落实造林主体。
㈡组织实施阶段。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上旬为平原绿化造林实施阶段,全县各单位、各乡镇组织各种造林主体进行整地、栽植,召开造林现场会,确保造林任务的完成。
㈢检查验收阶段。次年3月为检查验收阶段,组织人员对平原绿化进行全面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组织评比总结。
六、保障措施
㈠组织机构。调整县平原绿化委员会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平原绿化委员会主任,分管林业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副县长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水利电力局、县水土保持局、县农业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公路分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文化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林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平原绿化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将平原绿化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中,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㈡宣传发动。通过电视、报纸、会议、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加大平原绿化和公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植树造林、绿化家园的活动,营造植树、爱树、绿化、美化的良好氛围。
㈢科学规划。各乡镇要按照实施内容和技术要求,根据平原绿化责任制,将辖区内所有“四旁”闲置地、公路行道树、公路两旁的荒山荒地、残次林地、河滩洲地等统一纳入平原绿化范围,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编制三年平原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当地平原绿化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在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当年的绿化任务。
㈣创新方式。各乡镇作为本级平原绿化工作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推进平原绿化进程。一是积极鼓励企业和造林大户以租赁、承包或联营的方式参与平原绿化;二是整合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地段造林绿化;三是倡导新建房户开展房前屋后的植树绿化;四是督促采矿区、机砖厂、河岸采砂区边开发边植树绿化;五是倡导各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民营企业、在校学生营造青年林、劳模林、结婚纪念林和毕业林等各种纪念林和纪念树。
㈤突出重点。一是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点的绿化。新农村试点自然村要把绿化工作列入实施项目,对2006年已开展和2007年计划开展的试点自然村,由各点理事会按照每村庄2000元左右的标准在补助资金中调剂苗木资金,在道路两侧、公共绿地、房前屋后实施绿化;二是抓好路旁绿化。县公路分局、县交通局要加强对国道、省道以及县乡公路行道树的绿化,重点地段的省道、县乡道路及新村点绿化要兼顾景观效应和生态效应,以景观优先为原则;三是抓好义务植树示范基地建设。县城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厂矿在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或县城周边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乡镇、村要在干线两侧或乡镇所在地建立义务植树示范基地,义务植树基地要做好统一规划,三年不变;要树牌建卡,即树义务植树示范基地宣传牌,建义务植树登记卡,实行“六包”责任制:包打穴、包苗木、包植树、包成活、包抚育、包管护,确保造一块、成一块、绿化一块;四是营造纪念林。县直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按照自备苗木、自行栽植、集中管护、统一挂牌的原则,在南城新区行政中心周围栽种一棵纪念树;同时,鼓励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参与造纪念林和纪念树活动。
㈥种苗保障。县林业局负责种苗采集、调动、质量检验和疫病检测工作,实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平原绿化所需的合格种苗。要加大苗木培育建设力度,降低苗木成本,为加快平原绿化进程提供保障。县直、乡镇、村示范点、新村点所需苗木由各实施单位自行解决,集中连片的义务植树示范基地由县林业局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苗木补助;农户四旁植树所需常规苗(如枫香、桤木等)由县林业局解决,其它景观苗、经果树等自行解决。
㈦激励机制。一是实行县、乡、村三长抓平原绿化机制,层层签订平原绿化责任状,做到任务细化、责任到人;二是完善村规民约,执行《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对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个人按照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规定标准征收绿化费;三是对于林农抛荒的宜林地,限期绿化,规定期限未绿化的,停止发放林权证,并开征抛荒税;四是落实好经营主体,坚持谁出田地、谁造林、谁所有的政策;五是将平原绿化与采伐指标挂钩,做到采伐一棵,更新造林一棵;六是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申报要做到绿化先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不予安排;七是河道采沙、新建房屋、新建集镇要收取一定比例的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八是切实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造林绿化成效,按照技术要求,加强幼林抚育和管护,严防只造不管或重造轻管的行为发生;九是建立平原绿化检查验收机制,制订检查验收考核标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行全程督查,定期通报,将平原绿化和义务植树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评。
㈧严格奖惩。建立平原绿化奖惩机制,设立平原绿化贡献奖,对成绩突出的前五名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奖励;对任务不完成、苗木不合格、栽植质量差、成活率和保存率低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