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乡村土地管理规模经营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乡村土地管理规模经营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乡村土地管理规模经营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和推动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和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原则。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5、坚持保障和维护流转双方权益的原则。

三、完善二轮承包扫尾工作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确地、确权到户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土地二轮承包扫尾工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地块,并依法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办解决。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保管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1、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开展土地流转的重要条件。要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业,加强对流出土地农户的培训;抓好劳务输出指导和服务,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树立劳务输出品牌,推动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新型职业农民。

2、建立流出土地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不得将入股土地用于偿还债务;实行流出土地农户与社保挂钩政策,以社保换流转。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农户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管理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县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服务站和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屏幕等工作设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村级组织要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与农村会计委托中心合署办公。

2、规范流转合同。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合同应明确载明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为村委会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规范文本,及时指导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与被委托的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3、建立鉴证、备案、登记制度。流转合同鉴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转出方是否确地、确权,转入方流转后的用途和是否具有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法合规的合同进行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流转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变更和换发手续。

4、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途径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上访事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五、大力引导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1、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优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要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新的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强统一经营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增强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作用,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要依法积极推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实物作价,保底分红”,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3、农业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家庭承包或其它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其权利义务是:

1、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2、流转价款归承包方所有;

3、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自愿委托村级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4、承包方须引导和监督受让方按国家产业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承包方有义务理顺承包关系和配合做好农业技术辅导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流转受让方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承包农户或其他按有关法律及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其权利义务是:

1、受让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自主经营;

2、可以享受因生产经营引起的政治荣誉和相关的经济待遇;

3、在土地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遇上级或原发包方统一规划用地需要,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应服从,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4、受让方要按国家产业政策保持土地农业用途和土地复耕能力。

七、服务组织及其职责

成立山阴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在县政务大厅设立窗口,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权证变更登记、补发换发,评估抵押登记,信息收集和等工作,森林资产由县林权评估中心评估,具体实施办法由林业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我县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负责做好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信息收集及上报等工作(包括供求信息、流转进度、合同协议、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村级发包方在接受承包方委托的基础上,帮助做好委托流转的服务等工作。同时,分级做好流转资料申报、签证归档工作。

八、流转范围及方式

(一)流转范围。农村土地流转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或农民经营的耕地、林地、“四荒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流转土地必须符合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流转方式。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租赁、转让等形式流转。对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其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当事人应当变更承包关系。

1、转包: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出租: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互换:因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等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户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其他: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鼓励和支持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入股等方式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发展农业合作生产。

九、流转程序

1、对村集体所有的统一经营土地,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形成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决议,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进行。

2、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自愿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流转期限最长为30年,对“四荒地”的流转年限最长可允许50年。对农户承包经营,流转期限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农户可以自行决定,依法流转;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流转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向发包方备案;

4、以转让方式流转的,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5、涉及委托流转的,取得所有农户委托流转的委托书;

6、发包方、承包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的,签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7、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公证的,由公证处公证。

8、村级及时将土地流转信息及新签订的合同等资料,报送乡镇经管站签证;

9、乡镇经营管理站将有关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及时归档,并将有关工作动态报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十、流转合同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经营管理站各备案一份。流转合同使用全县统一的文本格式。流转价格确定提倡以实物折价,对流转期限较长的,在流转款的支付方式原则上要求采取分期交款方式(一般以一届村委会任期为宜),不提倡一次性交清流转费用的操作行为,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风险。

十一、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从今年起,县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对流转出土地农户的补偿。

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县财政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

2、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务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3、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分散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风险。

4、夯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畜舍、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十二、切实加强领导

1、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承包农户及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乡镇农经、农技、财政所、国土所、信用社等涉农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经管站,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

2、宣传引导。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努力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