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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
(一)标准化村卫生室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二)村卫生室的设置要在省市规划的行政村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群众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乡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三)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政发[]24号),采取新建、改建或租赁等方式,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应达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和处置室“五室分开”的基本标准,符合通水、电、路、电话、网络等条件,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
(四)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
(五)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列入省规划的村卫生室于年月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卫生室药品全部由乡镇(街道)卫生院通过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备,并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财政部门通过基本药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等方式给予补助,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六)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二、规范乡村医生设置
(一)明确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筹资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5名乡村医生的标准设岗,实行乡村医生岗位管理。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和《乡村医生注册证书》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二)实行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制度。县卫生局组织实施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制度,成立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村医生竞聘上岗的组织、发动、调度、协调、考核、检查、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具体负责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制度工作的宣传、发动和落实。全县所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均可参加竞聘。乡村医生的聘用按个人申请,群众公议,村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卫生院初审,考试测评考核的程序进行聘用;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据考试、测评、考核结果,从高分录取,确定拟聘用人员,报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受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
(三)落实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原则上按照国家退休制度男性乡村医生65周岁、女性乡村医生60周岁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解除聘用合同。
乡村医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免除行医资格:
1、不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医院管理和监督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业务培训的;
3、制售和使用伪劣药品的;
4、不承担预防保健和社会卫生工作的;
5、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不善,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四、加强乡村医生考核管理
(一)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形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乡镇(街道)卫生院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医风医德、工作业绩、业务技能、学识水平、执业质量、村民评价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业务部门对该乡村医生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未聘任的不予聘任,已聘任的予以解聘。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要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
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机制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25元中提取10元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划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市规定执行,将所有参合人员到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根据《省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规财发[]7号)关于“对实施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每个村医每年补助不低于6000元”的要求,县级配套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补偿机制。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并逐步制定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六、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县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县发改、监察、医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