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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办发[]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发[]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我区村卫生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集体、乡镇(街道)卫生院举办,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备。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大于100平方米,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行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必要时设立公共卫生、宣教等工作用房。对村卫生室名称的命名,统一为市中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社区化建设的,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市中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并按照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三、认真执行乡村医生配备标准。乡村医生只能在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村(社区)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原则上按照每千人1名乡村医生的要求配备,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人数。对目前达不到乡村医生配备要求的,可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街道)卫生院派人驻点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对新进村(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选聘、考核、任用办法,由乡镇(街道)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录用计划,如实提供候选乡村医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明等),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任聘用,并签订聘用工作协议。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乡村医生。
四、严格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服务的人员也应具有相应的合法执业证书,经全区统一竞聘上岗。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加强乡村医生个人执业、考核和人事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和规范乡村医生个人执业技术档案,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培训与培养。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分别负责制定本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职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选派乡村医生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鼓励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全科医生培训,对选聘到村(社区)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进行规范化培训,促进并加快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按照职能要求,分级落实对村(社区)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全面落实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对村(社区)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信息化建设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对乡村医生和卫生室的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统一采购、管理和监督考核,并通过培训、讲座和建立例会制度等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村(社区)卫生室签订年度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评优评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发放等挂钩,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新农合等制度实施范围。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社区)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所有基本药物由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将其他符合上级规划和医疗技术条件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的监管,严禁虚开单据和骗取新农合资金。
八、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按照《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办发[]36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办发[]57号)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的比例要求,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根据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任务量,确保与其服务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由各乡镇(街道)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各级政府要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