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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促进乡村土地流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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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促进乡村土地流转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扶持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进行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具有一定流转规模的转出方(农户)和受让方(规模经营主体,主要是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二、扶持方式

区财政从年起,每年列支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连片经营的转出方和受让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条件

(一)土地流转操作规范,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流转合同手续完备。

(二)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集中连片流转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

(三)土地流转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主要对粮食作物、蔬菜、果树、花卉等规模种植及现代化养殖进行扶持。

(四)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益,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稳定增长。

四、扶持标准

(一)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承包耕地转出方(农户),按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受让方(规模经营主体),按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规模经营主体,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予以扶持。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土地流转双方在乡镇(街道)经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土地流转双方及乡镇(街道)经管、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乡镇(街道)经管和财政部门对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后,及时汇总上报流转土地基础数据,同时报送受让方的土地规模经营规划、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说明、土地流转奖补申报表等材料。

(三)区经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六、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

由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别发放到转出方(农户)和受让方(规模经营主体)。

本意见自起施行,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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