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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现就在全市推行政府购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强化村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覆盖农村居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目标,以保住村级(居)卫生服务网底为着眼点,力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全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如下9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具体事项见附件)。
三、实施公共卫生服务措施
(一)确定服务机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市医改办牵头,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由镇(街)卫生院(中心)和定点村卫生室承担。具体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应为省、市规范化村卫生室。有村卫生室但达不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行政村要抓紧改造卫生室以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然后安排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没有村卫生室的由各镇(街)指定相邻村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一个或多个行政村只能指定一所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服务机构名单由各镇(街)推荐,报市卫生局确定,经市医改办备案后由市卫生局责成镇(街)卫生院(中心)与村卫生室签订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二)明确服务范围。建立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实际居住地确定服务人口。各镇(街)要明确界定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的服务人口数,既要保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内不留空白,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又要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不得重复提供服务。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应较多地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一些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应加强对村卫生室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
四、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及拨付。按照上级规定,购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补助和地方配套。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11.25元/人,市级财政补助2元/人,我市财政补助11.75元/人。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按20%的比例统筹安排,其中1元用于村级卫生室对突发应急事件工作的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次年考核、当年预拨,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结算原则拨付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为主”的资金管理模式,根据服务人口(服务人口以建立健康档案的居民数为基数)、项目、内容以及执行标准,预算服务经费,经市医改办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先期向镇(街)卫生院(中心)拨付60%的预算资金,其余资金待年终考核后结算。各村卫生室要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上报镇(街)卫生院(中心)备案。
(二)绩效考核程序。
1、镇(街)卫生院(中心)负责对村卫生室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市医改办牵头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对镇(街)卫生院(中心)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服务报酬。
2、对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村卫生室,应根据考核结果相应扣减服务报酬,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格,并由市医改办按程序重新指定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发改、卫生、财政、审计及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政府购买村居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具体负责制定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医改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政府购买村居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做好相关规划制定、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点建设以及对提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定、考核和监督工作。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具体管理以及监督、评估、信息公布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其成本核算、绩效考评办法,对购买服务和绩效考评实施管理和监督,安排购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镇(街)及其卫生院(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政府购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本着用好钱、办好事、勤管理、严考核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以及服务供需方、购买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监管要坚持事后监督与事前防范并重,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金不截留、不挪用,真正把钱用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