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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农田水利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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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农田水利建设意见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建设目标,现就推进我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重点县项目建设,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滞后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地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片实施,强化基础,讲究效益”的原则,健全完善全区高标准农田灌排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灌排设计保证率。

三、建设时限

本项目建设期限为三年,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各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要在当前完成。

四、扶持政策

结合上级专项资金,整合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和农业综合开发补助等,对有关乡镇、街道重点县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且建设成效显著并通过省级验收的,按照工程建设实际进行“以奖代补”,重点扶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具体项目以省核定文件为准。区政府将对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对于重点、亮点或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另行奖励。按照工程量进行定额补助的项目,需跟踪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五、工程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市水利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格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一)统一设计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必须请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并报请区水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统一招标程序。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县建设项目,必须由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和跟踪审计制。

(三)统一技术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须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泵站设计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四)统一验收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并进行自查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五)统一长效管理。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组织、管护人员、管护经费,并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农水设施的管养和运行,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里成立了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建管工作。有关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

(二)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县项目时间要求紧、建设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早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农业部门要整合农田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县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水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审计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审计;监察部门要对重点县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组织绩效考核。

(三)加强督查考核。重点县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有关乡镇(街道)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区里将对有关乡镇(街道)重点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考核,把重点县建设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监管及管护机制等纳入考核范围,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的乡镇(街道),将取消其享受重点县“以奖代补”政策资格,并暂停其后两年涉农水利项目的上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