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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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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实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创新社会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有法律政策相符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促进流动人口同本地居民共建共享、和睦相处,全面推进“平安”与“和谐”建设,为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工作目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巩固,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预防、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不断增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服务管理体制

3、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为县政府依法授权主管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正科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4、流动人口1000人以上和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其他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能由乡镇综治办承担。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领导下,依托公安派出所开展工作,所长由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兼任,副所长2-3名(其中1名由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兼任,1名由乡镇、街道综治办副主任兼任)。

5、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和200人以上的村居、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管理站为流动人口管理所的下设机构,依托村、社区综治办和警务室开展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服务管理合力

6、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研究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服务管理工作动态;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流动人口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与救助,健全维权保障机制,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

7、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居(企业)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受公安等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检查、登记、发证,准确掌握并采集、录入流动人口相关的信息,建设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协助抓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技能培训、劳动维权、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文体活动、用工介绍、维护权益等服务工作;负责管理、使用流动人口专管员队伍,建立和落实考核制度。

8、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专管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业主、出租房主、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防火防盗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教育、维权等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共建共享活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工作职责可以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内容。

四、加大投入,保障服务管理功能

9、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专管员人数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政办发[]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8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平安建设“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38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使用编外用工。村、社区和企业可根据实际,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配合专管员共同开展工作。流动人口专管员原则上要求专人专用。

1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正常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包括流动人口数据库建设和网络建设经费,流动人口法律宣传、教育培训、维权、服务、救助及专管员培训费用)由县财政按规定核拨。

11、流动人口专项经费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政办发[]106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平安建设“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38号)等文件规定,由县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保障。县财政以上一年度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底数为基数,不低于40元/人核拨给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实行专项管理。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根据对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情况,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核拔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月拨付基本工资及考核奖等。

五、加强领导,确保服务管理取得成效

12、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县对乡镇(街道)、部门“两个社会”以及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落实责任,保证各项服务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13、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围绕有利管理、提高效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的目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公安、劳动、计生、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自身职责,为顺利实施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提供便利。同时,要严格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职能范围的各项管理工作。

14、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不断研究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使服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优质服务、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