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强化退役军士教育培训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强化退役军士教育培训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强化退役军士教育培训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提升退役士兵专业技能水平,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体系,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培训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以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三、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立足市场,促进就业。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教育培训形式,强化教学管理,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完善承训单位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四)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可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符合参加教育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及相关补助。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五)属地管理,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四、培训形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承训学校(院)、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6个月。培训结束且考试合格的,由承训单位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统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核鉴定合格的由相关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本人文化程度,免试参加我市中等职业学校(院)举办的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2年。修完规定课程且考试合格的,由承训单位颁发毕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相关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各类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的,必须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退役的,如选择复学,由原就读学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五、招生程序

(一)确定培训机构。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实训设施好、就业渠道广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单位,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二)宣传发动。承训单位应于每年月底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设置、收费标准、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在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跨县(市、区)或参加市级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制定培训计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承训单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五)招生入学。承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并按时将《入学通知书》送达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入学通知书》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训资格。

(六)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时和毕(结)业后,承训单位要根据退役士兵参训情况,据实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报本级民政部门,本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教学管理

(一)精心设置专业。承训单位应按照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精心设置教育培训专业和课程,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科学组织教学。承训单位要根据用工需求变化,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和方法,科学编制教育培训计划,配备优秀师资力量,选编高质量教材,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提高实际操作课程比例,保证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总时间的一半,重点突出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三)规范考试考核。承训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考核,认真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及时发放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承训单位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心理辅导,增强退役士兵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对教育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扬鼓励;对违反校纪班规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各级人武部门要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干部参与指导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承训单位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将学籍档案及时移交其档案管理部门,纳入其退伍档案。

七、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承训单位要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切实承担起推荐就业的职责。要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关系,选择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建立退役士兵学员的校企合作机制,采取学校、退役士兵学员、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就业意向书等方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积极为企业输送急需人才,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

(二)完善就业服务。承训单位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自主创业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八、经费保障

(一)资金渠道。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其中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生活补助费可参照承训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经费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承训单位向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后直接拨付承办机构,年初预拨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承训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严禁虚报冒领,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专款专用。

九、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拟定方案、制定政策、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事项。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办法。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机构确定、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资格审查、档案接转、情况统计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承训单位做好退役士兵参训管理;承训单位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三)加强监督考评。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与创建双拥模范城(县)、领导干部评价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要定期对承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承训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单位负责。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业证书“双证”获取率应达到95%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含自主创业)率应达到90%以上。对考评优秀的承训单位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承训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资格。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