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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凡工业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县经济发展优秀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县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县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或者企业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授予企业经营者“县经济发展杰出功臣”荣誉称号。对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50亿元,或者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3亿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特别奖牌。以上荣誉获得者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金质奖牌。
2.对当年在境内外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且上市之前3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
3.对当年新办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纳税5万元以上的(根据纳税清单审定),奖励企业经营者5000元。
4.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以列入统计为准)且纳税15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
5.对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3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当年在本县的入库税收超上年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当年在本县的销售收入和入库税收均增长超50%以上的,按上缴地方财政实际所得增长部分的1%奖励给企业经营者。
6.加大对成长型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按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3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凡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各种项目办理过程中免缴或缓缴所有现行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
三、鼓励发展家庭工业
7.当年在家庭工业集聚区新建标准厂房且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
8.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家庭工业发展的支持,家庭工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规费3年内予以免缴或缓缴。金融机构要改革信贷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每年要切出一块资金支持家庭工业发展,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为家庭工业担保提供方便。
四、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
9.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3亿元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导向目录,且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轴承、胶囊自动生产线5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贴息,其中轴承、胶囊企业实施自动生产线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贴息。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贴息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通信、生物产业等)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贴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由县经贸局与有关部门制订。
10.按规定立项和备案的设备租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租赁额的4%予以贴息。
11.对事关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
13.对通过国家认定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补助。
14.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推进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15.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标准。凡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或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凡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奖励5万元;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企业,奖励3万元。
16.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17.凡注册一只商标,给予补助注册费用,其中国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每只补助1000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只补助2250元,国外商标每只补助5000元。
18.对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省著名商标”、“名牌”、“出口名牌”、“市著名商标”、“名牌”、“出口名牌”的企业(协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或商务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奖励30万元(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协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计奖。对获得全国、省、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1万元。
六、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9.对列入省级信息化试点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试点企业基础上的示范企业再补助5万元。对国家级信息化先进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
20.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ASP)建设。对加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费用二年内给予减半优惠,优惠费用由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补助给注册企业(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七、发展循环经济,开展节能降耗
21.对列入省级、市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对年耗标煤1000吨以上或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八、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
23.鼓励企业上规模。建筑企业首次实现建安产值1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重点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5万元奖励;首次实现建安产值2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4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10万元奖励;首次实现建安产值3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6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15万元奖励;首次实现建安产值5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20万元奖励。
24.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其当年入库税收中留存地方财政比上年增长部分,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经营者10%的奖励。本条款与第23条不重复计奖,由企业选择从高奖励。
25.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建筑企业获得一只“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励企业30万元;获得一只“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一只“兰花杯”优质工程,奖励企业3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2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凡本县建筑企业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30万元;晋升为二级资质的,奖励企业5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
27.鼓励企业外拓市场。建筑企业在县外境内完成建安产值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在境外首次实现建安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九、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28.对新办外资企业或企业以股权并购方式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按实到外资每达5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29.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内资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经县政府同意给予优惠。
30.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展销。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贸局、外经贸局重点组织的境外展销,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展位数不超过2个。
31.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贸局、外经贸局、发改局等重点组织的县外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
32.对当年自营出口首次超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l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位居全县前十位的企业,予以表彰。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企业,以上年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报关出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33.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县财政对应诉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为减少收汇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贴。
34.鼓励有条件企业创办境外企业,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或创办贸易公司并有出口实绩的,每50万美元投资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万元。获外经权的建筑企业,每家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万元。外经企业境外承包劳务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万元。
35.外商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及以上、县外境内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免缴所有现行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实行外商投资者“持绿卡”制,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并享有优先挑选学校的权利。就医由导医人员负责全程服务。各部门在管理和办事过程中给予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