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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我县企业上市步伐,促进我县支柱产业做强、做大,实现我县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组建股份制企业5-6家,上市2-3家的目标,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1、全面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市政府的有关扶持政策。为了推进我县上市工作,县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本政策所需的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全额及时兑现。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金归投资者所有,并不再缴纳所得税,按规定必须缴纳的,县得部分予以全额扶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企业上市需要办理手续。
3、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按现行政策企业先予缴纳,县得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4、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如按规定必须按交易性缴纳相关税费的,企业缴纳后,县得部分予以全额扶持。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补办权证。
5、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县得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6、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合约的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评估增值、原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扩充资本金,及优化股权结构需要,原股东部分股权转让,按规定除免征外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县得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7、企业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三年内,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报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超过15%部分的县得部分予以全额扶持。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8、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中介机构签约,已实质性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和上市企业,因扩大或新上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并予以适当补助,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推荐享受各类政策性资金扶持项目。
9、凡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市辅导验收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实现买“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当年度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定向增发的对象是外地的在天台开立证券帐户的,可以按照原始定向股数一次性向县税务部门申报,在申报的原始股数里涉及到的因股票减持所缴纳的所得税,县得部分可以享受50%的减免或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11、享受县里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所持原始股票必须在本县开立帐户,首期企业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额应不少于80%,否则县财政按对外投资比例收回扶持资金。
12、本政策未尽事项及本政策兑现的具体事项由县上市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二、工作措施
1、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市办)具体负责,涉及各部门的事项按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原则,给予快速办理。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涉及本政策未明确的其他问题,经县企业上市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决定。
2、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按照有利于企业上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3、上市办不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类企业上市和资本运作的讲座,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对我县企业进行上市指导或者组织企业去先进地区考察学习。
三、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县上市办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若有与本县以往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若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