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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发展我县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扶持力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教育发展,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符合规划布局、许可筹建,在征用土地和建设配套等各项税费减免上,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民办学校(幼儿园)可以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保育费)的收费标准。由县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收费票据与公办学校一样,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民办学校(幼儿园)可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对按规定就近入学的学生实行义务教育的,政府按公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大力鼓励企业投资办学。在本县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全额用于所办学校办学。对于经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创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免征劳务营业税。
五、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若本人要求回到公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妥善安置。
市级以上优秀民办学校,省二级以上民办幼儿园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选派公办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带薪到民办学校担任领导或任教。
在民办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业绩优良,并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考录正式在编教师时条件可适当放宽。凡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考录为正式在编公办教师后实行1至2年的服务期制度,服务期期间,教师以挂职或支教方式在原民办学校任教,工作业绩考核由所在民办学校负责。
七、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实施法人登记。民办学校的校长聘任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人事关系一般放在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
八、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将民办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的招生计划,给民办学校的发展留足空间。
九、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制度。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被评为等级民办学校的,要从资金、招生、师资及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支持。对未评上等级但年检合格的学校,要扶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以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十、县政府对办学成绩显著,经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幼儿园),且自建规范化校园的给予奖励,按当年毕业生人数计算,高中段按每生600元计算,义务教育阶段按每生300元计算;学前教育按每生200元计算。
十一、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发改部门核准立项、建设部门批准新建民办学校(幼儿园),个人或集体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幼儿园一次性补助基建投资总额的10%(上限100万元),新建学校一次性补助基建投资总额的5%(上限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