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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加强财务管理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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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加强财务管理发展意见

编者按:村、社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发展,提高管理透明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村、社区财务行为。社区加强财务管理实施意见主要是由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实施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实施时间这几方面组成。

各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村、社区财务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集体经济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全镇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及新建社区等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设立镇财务管理中心,分设镇财政财务、村社财务会计制和镇事业部门、民办非企业及新建社区等三大块财务管理。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区委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创品质之镇、建和谐*”工作主题和“一保三促”的总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市第180号市长令《*市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镇行政事业单位及村社财务管理信息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快速推进,有效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力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

(一)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不断创新,是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有力举措,探索“村账镇管”的模式,不断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机制,有效推动我镇财务管理工作走在前列。

(二)服从和服务于群众满意与社会事业发展。群众满意及社会事业发展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积极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民主监督、镇管理中心监督、区级审计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深入推进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有效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突出队伍建设与方法创新。有人办事、照章理事,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基础。加强队伍建设,打造组建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科学理财队伍,提升会计综合财务管理水平。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利用现代化设施,积极探索财务管理制度化、科学信息化、效率最优化的方法和思路,有效提高管理绩效。

(四)强化规范与公开。一手抓规范,一手抓公开,让财务依法在阳光下运行是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开,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堵塞干部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来源于:

三、实施原则

建立管理中心,实行会计制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是集会计服务和管理监督为一体的新型会计管理模式,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实施中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各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不变原则。

对纳入会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部门、村、社区、民办非企业、新建社区、福利机构、若干企业化管理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各单位,而非管理中心,各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记账、分户管理。

(二)坚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原则。

对纳入管理中心集中核算的事业部门、村、社区、民办非企业、新建社区、福利机构、若干企业化管理单位实行财务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其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必须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负责。

(三)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民主监督权不变原则。

村、社区委员会及经联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拥有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的决定权,其财务由镇会计中心审核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占、平调、拥有、截留和转移村、社区集体资产,不得随意干涉村、社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对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仍按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由村社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社的财务收支账目,应经村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报镇村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复核,方可报镇会计中心进行记帐和核算。

(四)坚持依法委托的原则。

村社财务会计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在积极引导,充分尊重干部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各村、社区经联社提出委托会计要求,依法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各村社取消会计、出纳岗位,新设助理会计岗位,助理会计一般可由原单位总会计或出纳担任。

(五)坚持“管帐不管钱”的原则。

管理中心和镇会计中心只对各单位的所有会计凭证进行审核记帐,不经手具体的财务收支项目,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仍按原规定不变。为便于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原则上只在*联合银行开设单个基本帐户,村社原则上可在其他银行开设3个以下的辅助帐户,杜绝擅自多头开户,严禁开设存折户。

管理中心和中心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正确合理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入账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等,中心有权拒绝入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转。

四、实施范围

纳入镇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包括:

(一)财政财务。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机关、农居建设管理站、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事业部门。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镇综合服务中心、环卫站、水管站等相关事业单位。

(三)村、社区。按《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第180号市长令《*市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执行的五个撤村建居社区和四个行政村。

(四)新老社区及其他。按新型社区建设要求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需要,按《会计法》执行的新老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农贸市场等单位。来源于: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建立机构阶段(2月10日——3月20日)

1、建立领导小组。成立*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经、社务副镇长和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财统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财统办(农经站)指导、管理和监督。

2、设立*镇财务管理中心。在行政事业单位、村、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审批权“五权”不变的前提下,负责对全镇行政、事业、村、社区、民办非企业及新建社区等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技术性进行审计监督,实施“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电算化核算、统一公开、统一考核、统一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镇长一支笔审批、村社收支票据集中审核、集中报帐记帐”的“五统一”、“两集中”管理办法。管理中心下设会计中心。

3、落实场所、配备人员。*镇财务管理中心办公场所设在*镇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大厅式集中办公,设立规范的档案,配置必要的电算化设施,实行电算化管理。选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较强业务能力、文化程度较高、熟悉电算化操作及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担任中心会计。所需经费由村、社统筹,镇财政适当补助。

(二)建章立制、组织实施阶段(2月21日—3月31日)

1、开展财务清理、清产核资。镇里将组织人员,对4个行政村和5个社区进行一次财务清理(包括未纳入综合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理内容包括现金、存款、债权债务、财产物资、收入支出和票据等。在财务清理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疏理。对确实收不回或不需支付的呆帐及时处理,财产物资有盈亏的要进行转帐,通过财务清理、清产核资工作,真正达到帐帐、帐物、帐款相符。

2、签订好委托协议。各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村、社区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基础上,由原会计与会计中心办理财务会计帐目、凭证、其他会计档案以及合同、协议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单,由镇财统办(农经站)负责监交,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审核签字。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改革后的财务管理体制,重新修订完善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全镇财务管理上水平、经济发展上水平,为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推进落实、深化提升阶段(4月1日—12月31日)

通过认真抓好财务集中管理工作,切实把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创新、注重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推动全面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规范财务管理的一项新举措,是创业创新的迫切需要。镇机关、事业部门、村、社区、民办非企业、新建社区等各相关单位要层层落实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二)注重分层实施。镇领导小组要择优配强财务队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沟通单位、部门间的联系,统筹抓好落实;镇管理中心、中心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村社等各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组织、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共同参与下,由单位负责人及村社书记负责抓好工作。同时,要召开各层面会议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赢得群众理解支持。

(三)坚持统筹安排。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注重将此次村账镇管工作与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此项改革的兼容性、创新性、实效性。

七、实施时间

凡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凡与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相矛盾的,按上级为准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