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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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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一、扩大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郊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4.完善租赁补贴形式。对暂未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其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减半计发租赁补贴,存放于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申请人租、购住房。

5.探索“租售并举”保障方式。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郊区(市)县可进行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允许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投入。

6.明确建设任务目标。2010至2012年全市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廉租住房4036套、107*套、3324套。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探索“租转售”保障方式。组织安排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无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租赁人承租满两年后可按规定的出售价格和方式申请购买。

3.试点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在*高新区范围内,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申购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4.实施原则和建设目标。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面向社会、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自确认购房资格之日起,应于24个月内向其交付经济适用住房。2010至2012年中心城区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各郊区(市)县应根据普查和群众申购情况,确定2010至2012年建设任务目标,并在2010年5月1日前在当地公布。

(三)在中心城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1.保障范围。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年中心城区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2.申购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3.价格和面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购办法。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购人提出申请,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审查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在申购人所在社区、街道和公共媒体上公示10日后批准。

(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1.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可申请租赁。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2.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支持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配建集体宿舍,用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第三产业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区域,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3.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严格对租赁协议和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实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范围和任务。

1.改造范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简陋、无独立厨房和厕所、基础设施不配套、破损率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群众改造愿望强烈,集中成片达50户以上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2.改造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基本完成12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10万平方米,郊区(市)县完成46万平方米。

(二)实施责任主体。

1.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筹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的要求,确定改造项目,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改造。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工矿棚户区由企业自行实施改造。有条件整合相邻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的,可由业主出资,所在区(市)县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群众改造积极性,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部分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三)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增加面积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2.财政金融政策。市、区(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支持。

3.税费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住房保障政策。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廉租住房中央预算类投资补助政策。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购买或新建廉租住房,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等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无力购买最小户型的居民,可允许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其余部分面积保留公有产权并由其租赁居住,待其具备购买能力后自愿申请购买。

(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审查。要健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审查机制,做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方便申请、及时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再次公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1年,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查。

(二)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或调整保障;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三)探索廉租住房市场化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集中成片的廉租住房进行市场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享受相应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收储机制。市住房保障机构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采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采购廉租住房的,必须按规定使用;采购在建廉租住房的,须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五)严格保障性住房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不得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限价商品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协调。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动态管理、日常监督,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等具体工作,并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住房保障机构,明确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体系的服务事项。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使用、核算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目标管理。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各区(市)县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半年工作进展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房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任务未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按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