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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外贸出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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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外贸出口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产品出口,建立外贸发展长效机制,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外贸出口发展专项基金

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外贸出口出口奖励、出口企业资金短缺调剂等与外贸出口相关工作,基金使用后每年由县财政补足缺口部分。

二、实施外贸出口奖励政策

(一)对外贸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出口额度,由县政府按以下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当年出口总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1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以上至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以至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8万元人民币。

当年出口总额达800万美元(不含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

对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在次年的三级干部大会上予以表彰。

三、对外贸出口企业帮扶挂靠单位予以补助

凡自营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免抵调库的增值税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计算补助给企业帮扶挂靠单位。

四、核算方法

凡属新干出口实绩并在新干缴纳税收的出口企业申报以上奖励,应在次年1月份前,将有关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已纳税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县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

五、本意见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干县县城园林绿化补偿赔偿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绿地和绿化种植的保护,维护县城绿化环境,促进县城文明建设,规范县城园林绿化补偿赔偿工作,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0.5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25元计算。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30元、砍伐的150元。树干胸径30厘米以下的,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3元、砍伐的减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6元、砍伐的增加3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150元、砍伐的75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30元、砍伐的增加7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750元、砍伐的215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2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丛):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15元、砍伐的4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15元、砍伐的增加40元(二)花灌木按本条㈠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本条㈠项规定标准的10倍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㈠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第六条经批准移植、铲除草坪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平方米):移植的10元、铲除的30元。

第七条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㈠、㈡、㈢项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补偿费标准的2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补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造成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十条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补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所需绿化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

第十二条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建设费。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2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1000元。

附属设施的经济补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三条收取的绿化补偿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全部用于县城园林绿化建设。

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补偿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对举报毁损、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在10-100元的,奖励5-25元;

(二)赔偿在101-500元的,奖励25-50元;

(三)赔偿在5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

奖励费在绿化补偿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按本规定收取的补偿赔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按本规定收取的补偿赔偿费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物价、建设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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