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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商贸物流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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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商贸物流业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商贸物流业(主要指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在引导居民消费、促社会生产的先导作用,促进全县商贸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年再造一个新新干”的目标,以开拓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扩大消费为主线,以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为动力,推进传统商业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传统流通格局向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转变;坚持发展商贸流通与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相结合,建设有形市场与发展无形市场相结合,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与搞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相结合;坚持促进市场繁荣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测调控相结合,不断提高商贸物流业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0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3.5亿元,年递增15%以上;引进1—2家国内知名连锁企业,扶持1—2家本地连锁企业,连锁企业零售额达全社会零售额的30%;培育2—3家交易额超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围绕工业五城发展要求,规划建设2—3个与之相配套的商贸物流市场(园区),发展一批现代物流企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一步提高商贸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建立较为完整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和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发展县城中心商贸区。发挥县城政治、经济等优势,结合县城布局建设县城休闲购物中心区和专业购物市场。以中山路、集贸市场周边、商贸中心和105国道两侧为开发重点区域,建设大型综合超市、高档商业店、品牌专卖店、专业批发市场等,将以上区域建成集餐饮、娱乐、宾招、旅游、休闲、商贸为一体的商贸中心区,提升县城消费档次。

(二)引导建设特色商业街和专业市场。在中山路规划建设服装鞋帽市场和家电、电脑专业市场。在滨阳路规划建设通讯工具市场。在川琴路规划建设农资、饲料、种子市场。在商贸中心规划建设摩托车销售专业市场。在集贸市场四周、康王庙街规划建设水果、蔬菜小百货专业批发市场。扶持发展药材街道地药材批发交易市场。扩建现有建材大市场。

(三)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加大对宝嘉旺、家家乐、国光等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的帮扶力度,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拓展经营领域,建立商品采购中心、产品加工基地和商贸营销网络,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新干地处*中心这一区位优势,和新干火车站、105国道、赣粤高速公路以及河西综合码头建设商贸物流平台,结合我县产业资源优势,以市场化运作,在河西规划建设一个占地约220亩的河西物流园;在城北规划建设一个220亩左右的城北物流园;与此同时,在县城商业规划区或粮油、箱包皮具、玻璃灯饰、盐化工业城内规划建设与五城相配套的商贸物流市场(园区),引导和推进汽车销售、货运、维修、货配等实现一体化、集约化经营,以带动全县汽车货运业的发展,推动全县物流业更快、更好地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

(五)全面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利用国家对农村建设商业网点重视并扶持补助的机会,全面推进我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城区大型商贸企业以直接投资、特许加盟等方式,供销部门通过整合现有网络和农资供应网点资源,建立、改造“农家店”。用2—3年时间,三湖、七琴、麦斜墟镇所在地要分别建立一个营业面积超300平方米的日用小百货超市,各乡镇重点抓好每个村委会发展1—2家连锁或加盟超市,方便群众就近购物。

(六)构建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体系。鼓励骨干企业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加快改造传统社区小型商业网点,鼓励发展社区超市、社区购物中心。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商业、供销、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物价、发改、财政、国税、地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国土、招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全县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流通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制定和落实推进商贸流通建设的政策措施,规范商贸流通行业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商业外贸总公司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商业外贸总公司内。各乡镇要把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保障规划及发展经费,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的认识,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二)搞好配套服务。县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商贸企业、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名牌。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各种促销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贸易展销、洽谈会、交易会等,凝聚人气,营造市场氛围。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发展商贸流通企业优惠政策。县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负责落实简化登记、注册、办证手续的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县城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大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优先办理。县发改委、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将物流配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范围,给予大力支持。加强政府、银行与企业间的沟通了解,积极为商业银行推介优强商贸流通企业,争取信贷支持。县人事劳动部门要多形式的对流通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积极培养新型商贸人才。

(三)提高商贸企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带动流通交易方式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在大中型批发零售及物流企业中大力推广电子信息和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实现电子计货、转帐和票据处理自动化。在零售服务业企业中积极推广pos系统、信用卡结算和会计电算化等,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化。

(四)加速商业引进引用外资进程。发挥我县各方面优势,把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物流企业作为我县招商引资的一项重点工作,努力营造优良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到我县投资开办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将国内外一流的管理经验引入新干商贸,借助外力,提升我县商贸流通水平,推动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壮大。

(五)加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由县流通领导小组牵头,2007年完成县城的商业网点规划;各乡镇的商业网点规划在2008年以前全面完成。商业区网点规划要有适度的超前性和一定的专业水平。

(六)大力推进乡镇商贸流通业发展。各乡镇要加强对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发展规划。要抓好现有农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促进产品流通。对不能适应发展的旧市场应加以改造或重建。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建设乡镇农产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中心。要精心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用2-3年的时间,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农资配送中心,新建和全面改造传统的“农家店”,逐步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流通网络。

(七)大力发展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等民间组织,加强行业规划协调和信用建设,使其在商贸物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对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放宽准入条件

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专项许可。

2、设立公司制商贸物流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凡商贸物流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统一登记。

3、在我县开办分店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其总部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等主管机关统一办理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各专营专卖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纳入当地管理。

(二)实施税费优惠

1、对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对自愿连锁(即连锁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及其他有关地方税收。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内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对商贸物流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5、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税法规定减除联运费用后,作为计税依据;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货运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薰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计算交纳营业税。

6、对核定载量20吨以上的营业性大型货车,其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对不报停的载量10吨以上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全年按10个月征收;对进入县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县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7、对在开发区新办商贸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8、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在为流通企业改革服务中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国有流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等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市委吉发[2001]21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财政优惠

1、除上级财政对列入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试点企业给予定额补助之外,对未列入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企业,凡在我县尚未设立连锁网点的乡村每新增一个连锁直营网点,由受益财政按上级财政定额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连锁经营企业对新增网点的建设投入。

2、对投资新建集信息、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物流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3、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或新办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其超上年部分地方留成部分给企业;从年上缴税收总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当年起,在其上缴税收总额保持增长的情况下,三年内,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四)实施土地优惠

1、对已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以及作为小区居民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在每个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都要提供建筑面积5—7%,或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用于开设社区商业网点;中心城区在迁出或关闭城区工业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土地优先使用于社区商业网点建设。

2、对商贸物流企业新增仓储用地或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企业引进资金合作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也可以划拨的商业用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

3、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为商贸物流企业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改制前企业资不抵债的,可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作价进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资产负债及相关权益。

(五)实施金融优惠

1、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切实解决中小商贸物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再就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方式,大力支持个体商贸物流企业的发展;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信托、汽车信贷等多种金融工具,为商贸物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在国有商贸物流企业的改组过程中,经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同意,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

五、营造“诚信兴商”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

(一)各级应加强信息化网络基础建设,确保全县商贸物流业运行统计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商贸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诚信兴商”工作,树立企业诚信品牌。

(三)鼓励支持商贸物流业同业商会、行业协会的发展,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诚信兴商”中自律和管理作用。

(四)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但在具体个案上,则应立足实际,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和谐社会环境角度出发,妥善处置。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商贸物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从严从快打击敲诈企业或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商贸物流企业的投诉和帮扶请求,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以上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按最大优惠条款执行。

本若干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若干意见相抵触的文件,一律以本若干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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