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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县农民新村建设及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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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县农民新村建设及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做好民生工程,实现农民安居、农村宜居,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城乡统筹为主线,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方针,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优质安全、高效有序、快速推进全县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区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大力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类推进,政策扶持、示范带动”的原则,到2012年,建成农民新村25个,使其成为集中、宽敞、舒适、方便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巴渝新居2500户,保障农房质量安全,彰显土家建筑风格;改造农村危旧房8000户,消除全县60%的农村危旧房,推动农民安居、康居和宜居目标的实现。在2012年年底前实现我县农村面貌大改观、特色风貌大彰显、人居质量大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鼓励,农民自愿。农民是建房的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受益主体,各级各部门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导农民合理用地、依法建房,保证农民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受惠得益。

(二)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按照城乡统筹一体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民新村数量、布局和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扎实推进,切忌形式主义、盲目攀比、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三)科学实施,集约节约。坚持引导、规范和整治相结合,着力解决农民建房难、农村建房乱等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流转机制,促使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有机结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四)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民新村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体制,通过有效的市场化运作实施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

(五)解放思想,鼓励创新。坚持与时俱进,鼓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努力做到认识上高站位、规划上高起点、建设上高标准、管理上高水平,确保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取得新的更大的突破。 四、主要工作

(一)完成25个农民新村建设

在村规划的指导下,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为抓手,建成规模达50户以上的农民新村25个,使农民新村实现“六通”、“六有”,即通道路、供电、给水、排水、广播电视和通信,有1个小广场(村民活动和健身场地)、1个便民商业网点、1个医务室、1个垃圾收运站(点)、1个农家书屋、1个幼儿园。有条件的农民新村,可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建设,实现部分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并推行物业管理。

(二)完成2500户巴渝新居建设

加大巴渝新居通用图集的推广使用力度,结合农民新村建设,鼓励、引导农民建成结构安全、质量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美观大方、风貌突出的巴渝新居,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约利用,有效改变农民自建散建的局面。农房建设应汲取巴渝传统民居风格和土家民居风格,彰显屋脊瓦头、穿斗廊柱、青砖勾缝、雕花窗等建筑符号,并与周围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三)完成8000户农村危旧房改造

积极争取国家和市上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改造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农户危旧房。对现有分散的农村危旧房户,主要采取“主体排危、风貌改造、环境整治”的模式,在解决房屋安全的同时,注重农房巴渝民居风貌改善,做到“改危”与“改观”并举。对现有农村聚居点(集中连片的农村院落或自然村),通过改造农房风貌、整治村庄环境(“六通”、“六有”和“一池六改”,即建设沼气池,改厨、改厕、改水、改圈、改路、改庭院),改造成焕然一新的农民新村。 四、配套政策

(一)资金扶持

1.“地票”收益返还。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农民新村建设筹集资金。农户拆除旧房,腾出的宅基地及其房前屋后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以“地票”形式获取的纯收益,80%补偿给农户,引导其到农民新村建(购)新房或到城镇购房,20%给村集体,主要用于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使用土地周转指标,按同期地票价格纯收入的80%支付农户,2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闲置的工矿企业、学校和废弃道路等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部分以“地票”形式获取的纯收益,至少80%用于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具体实施细则以县国土房管局制定的为准。 2.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给予每户3000元直补,对每个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30万元补助,同时,县财政按1:1的比例补助配套资金。 3.涉农资金整合。县发改委、县农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委、县扶贫办、县畜牧局等部门,按照管理主体、资金来源及用途不变的原则,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

(二)用地支持

1.用地保障。各乡镇政府、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统筹安排好农民新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巴渝新居建设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2.供地方式。在城镇规划区内和撤乡并镇后的原乡镇旧址建设集中居住区的,采取市场方式运作的,实行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建设用地。具体实施细则以县国土房管局制定的为准。

(三)信贷支持

1.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对参与农房建设与改造、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金融机构要优先提供贷款。 2.提供农民建房购房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建房的提供小额贷款,购房的提供按揭贷款,利息不超过基准利率。 3.企业投融资支持。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或在条件具备时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开展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等工作,并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四)其他支持

1.行政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房建设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2.技术支持。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交委、县规划局等有关技术支撑部门要免费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帮助和支持农民新村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同时,各乡镇落实实力较强的当地企业进行挂钩帮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石柱府办法〔2010〕367号),负责全县小城镇、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各乡镇政府是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快速推进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分工负责

建立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对口挂钩帮扶各乡镇建设和改造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分解年度目标任务;要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和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各乡镇、相关部门建设和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倾斜帮扶,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并为实施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提供指导和帮助;要主动承担建设任务,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三)资源整合

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与村容村貌整治、扶贫移民、高山移民、库区移民、地灾搬迁、土地整治、以工代赈等工程有机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相互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并打捆使用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宗、国土、农业、水利、扶贫、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的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四)宣传引导

各乡镇、相关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印发宣传资料、讲解政策文件、召开动员会、院坝会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意义、建设要求、政策措施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捐资捐物、投工投劳,为改善农村人居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管

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建设和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六)严格考核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县政府将对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