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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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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6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根据《关于开展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南政法发[*]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南开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

4、建立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局领导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5、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列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对不按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科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