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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进行处理。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一)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关闭或搬迁。
(二)位于上述保护区以外的企业,如其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环保手续齐全,责令其两个月内对渗坑进行回填,并同步完善排水管网,将其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确无法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同步建设规范的防渗贮水池,用于林地灌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包括制药、化工等行业)废水,还可用于农田灌溉。
企业废水用于林地灌溉的应事先征得林地承包人同意,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污水林地灌溉协议后,方可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用于林地灌溉;企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事先征得土地承包人同意,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污水农灌协议后,方可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废水用于农田灌溉。
(三)位于上述保护区以外,但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要停止生产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生产,否则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并恢复原状。
二、不排放工业废水仅排放生活污水的企业,参照上述意见执行,或者由环卫部门定期对其防渗化粪池进行清掏。
三、符合建设防渗贮水池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排水及林地、农田灌溉用水情况进行合理设计,有效容积应满足企业正常生产时三个月废水排放量的贮存要求。施工过程由建设方聘请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确保施工质量。所辖地环保局负责全程监督,将各施工阶段分别留取影像资料及现场监察记录。施工完成后,经工程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县(市)环保局验收。
四、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电石、焦炭、电镀、垃圾焚烧、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县级以上工业集中区,且工业集中区已进行规划环评。
五、对企业污水排向农田或用于林地灌溉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其是否超标,并相应征收排污费或者依法进行处罚。
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定期监测,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