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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要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认真实施灾后重建项目和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改善办院条件,增强服务功能,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突出中医药特色,使门诊中医治疗率达到80%,病房中医治疗率达到60%。重视中药加工炮制工作,提高院内中药制剂质量。原则上每一个县要办好一所中医医院,在医改中,要确保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不改变中医性质。无条件设置的县区应加强公立综合医院住院部中医科建设和中医门诊部建设。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中医药工作。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要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配备不低于20%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基本中医诊疗设备。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应包括: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等。尚未设立中医科的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区)中医院指导尽快设置。每个县(区)至少建立2—3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武都区建立1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严格落实3个1/3的中医药指标(即:中医门诊人次不低于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不低于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不低于业务总收入的1/3),并将上述指标列为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及建设中医特色社区的中医药考核指标,对于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不许参加等级卫生院评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注重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努力增加门诊人次,提高中医药使用数量和中医药治疗收入。在招录医学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计划中,中医专业人数不低于30%。
(三)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要提高乡村医生学历水平,使中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覆盖率达50%以上,所有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要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应包括:电针仪、TDP神灯和针灸器具、火罐等。要有中药柜,配备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倡导村卫生室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
(四)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要成立中医药管理科,对各临床科室采取的中医诊疗措施进行监管。要成立住院部中医科,设立中医病房且床位数达到医院总床位数的5%以上。要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要按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药房,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数在400种左右。中药房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50%。要把临床科室邀请中医师会诊、中药使用情况、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转送患者到中医科接受治疗和康复治疗的病人数列入院内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奖金挂钩,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这些指标进行重点考核和通报。要将上述指标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达不到要求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开展“西医学中医”活动、制定倾斜政策等,逐步落实综合医院西医科室至少配备一名中医人员精神,增加西医科室中医处方量,进一步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水平。
(五)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成立中医科,研究中医药预防疾病的方法和措施。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中医药监督科,监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法律政策落实情况。妇幼保健机构成立中医科,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养生保健作用。有条件县(区)要将中医药服务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给人民群众免费提供服务。
(六)加强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要具体负责村卫生室应用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实施工作,要成立县级专家指导小组,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并定期进行督导。全市1900多名中医药适宜技术人员培训结束后,市、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适宜技术不少于10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适宜技术不少于4项。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要全面开展地产中药治疗10种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乡镇卫生院应加强与村卫生室的沟通和联系,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应用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的培训和经验交流。乡村医生要积极应用并推广这项工作,努力使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七)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通过城乡联动,挖掘和弘扬地方中医药文化特色。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办院理念、人才队伍、环境形象、建筑风格、内部装饰、诊疗服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努力营造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氛围。要鼓励中医药专家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宣传中医药文化,通过制播科普录像、开展科普讲座、赠送科普读物,普及中医药知识。
(八)开展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评价及中医医疗质量监测工作。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评价,将中医医院建设、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提供、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列为关键指标予以评价,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真正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各县(区)卫生局,各级中医医院要配备固定人员和必要的设备,配合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医疗质量监测相关数据,有效促进全市中医医疗质量全面提升。
(九)加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继续开展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重点抓好1个国家级、5个省级和10个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巩固提高和新科室的创建达标工作。新一轮的专科建设争取建成2个国家级、8个省级、20个市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每个中医院均要有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要形成层次分布合理、服务优势明显、规模效益较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中医药专科群体。
(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有条件的医院要加强中医药制剂室建设,研发和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厅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积极调剂使用省上公布的院内中药制剂,要将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和数量,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一项主要指标,同时要适时调整中医药技术服务价格,鼓励医患双方积极使用院内中医药制剂和中医药服务。
(十一)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全面组织实施“西医学中医、中医学经典”活动,市上每年要举办“西医学中医”脱产学习班,二级以上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要制定年度“西医学中医”学习计划,坚持每周1-2次集中学习。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西医学中医”、“中医学经典”培训班,同时要把医疗机构开展“西医学中医”活动列为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指标。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机构及乡村医生中医知识培训。医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中医人员经典内容占20%,西医人员中医药内容占20%。要按省委组织部、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五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卫生厅将在全省遴选1000名指导老师,为每位指导老师遴选1-3名继承人,培养3000名左右的中医临床骨干和中药实用型人才。我市共确定指导老师80名,继承人156名,将通过师承面授的方式进行为期3年的中医药知识培养。各县(区)、各相关单位一定要搞好师承人员的管理工作,继承人要以此为契机,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十二)加强中医药行业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引导中医药机构及人员恪守医德,勇于奉献,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贡献。
三、保障措施及优惠政策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中医药股,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中医药工作,依法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市财政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中医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也要设立中医药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的补助标准,达到综合医院补助标准的1.5倍。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合理确定和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落实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药优惠政策。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年5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5号)精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各级中医院住院治疗和门诊慢性病治疗起付标准可降低一个档次(即三级中医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院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10%;各级中医院凡取得批准文号并经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中药自制制剂、免煎中药颗粒剂,经报相关部门确认备案后,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医医疗机构经法定主管部门批准自制特色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也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自费药品除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煎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居民使用复方制剂中的补益药品(自费药品除外),使用针灸推拿、手法复位、夹板固定、拔火罐、小针刀等中医技术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除按照规定数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任意选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新农合参合农民在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所有费用(除自费药品外)在原来报销比例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
(四)落实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优惠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地产中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优惠政策。对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应用《市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病种及中医防治方案》中规定中医处方及采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10种疾病所产生的中医药治疗费用,除每人次收取诊脉费2元由参合农民承担外,其他所有费用纳入当地新农合门诊统筹全额报销。每人每年中医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门诊报销金额各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五)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监督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采购监管,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药饮片、中成药规范,严禁假冒伪劣中药进入医疗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