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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事业建设实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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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事业建设实施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现代战争发展趋势下,人民防空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因素之一,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表明,空袭与反空袭成为现代高技术战争条件下的主要作战样式,战争形态已从机械化战争进入信息化战争。我国目前面临的安全环境严峻,在总体缓和稳定的态势下,还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任务紧迫而艰巨。

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对重要经济目标采取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护措施,不仅对于减轻空中袭击所造成的损失,保障战时坚持生产、保存战争潜力、支持反侵略战争的胜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平时抗御自然灾害和突发重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平时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综合经济实力;战时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经济建设的发展成果。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结合城市建设对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基础设施实施实行有效防护,对于提高我市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正确处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应急准备与长远建设、重点建设与全面发展的关系,树立发展是大局、安全也是大局的观念,充分认清我国安全环境面临的直接压力和潜在威胁,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切实把人防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确保落实。做到“宁可千日不用、不可一日不备”。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目标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以法全面推进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建设,提高信息化、一体化水平,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防发展活力,全面落实人防建设各项任务,努力开创人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新局面。

人民防空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人民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人建设相结合。

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任务目标是: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健全人防组织指挥体系、地下防护工程体系、通信警报体系、专业队伍体系、人口疏散体系,全面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积极探索防空防灾一体化途径,认真做好平战转换各项准备;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突出抓好人民防空重点工作

1、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市县政府和军事机关要针对信息化战争的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理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强化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以指挥工程为平台,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指挥控制、空情接收、警报报知和通信传输等网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防空袭预案,建设完善市、县区人防指挥体系,提高指挥软硬件档次,逐步实现指挥自动化。

2、加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要建立健全市、县平战两用的人防指挥通信枢纽和网络系统,抓好防空警报的设置与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和警报设置单位必须按要求加强对警报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调整警报器布局,定时组织好警报试鸣;提高通信警报机动能力。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电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作战、通信、情报、雷达等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积极支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在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息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3、依法推进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城乡及城乡规划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标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无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等八种违规行为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任何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政策的,须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4、做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我市战略物质丰厚,重要目标众多。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空袭和反空袭特点规律,在重要目标建设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高度重视安全防护措施。认真制定好水、电、气及交通枢纽、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落实防护和应急抢修措施,开展必要的训练和演练。重点目标单位都要制定防护方案,建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加强岗位练兵,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担负自防自救任务。

5、抓好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治安、消防、运输等7种群众防空组织,以适应信息化战争和平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当地军事机关要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民兵组织范畴,按照统一整组、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平时按城市市区人口总数的1‰一3‰组建,战时按5—10倍的比例扩编。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按城市人口总数千分之一的比例建立群众防空专业队;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大纲》要求,在军分区和人防办的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防空袭演练。加强重要经济目标引偏诱爆、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新型防空专业队伍建设。

6、做好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工作。市、县区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疏散人口数量、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和通信工程。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加强对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保证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落实。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城市人口进行疏散演练,熟悉疏散路线、疏散地域和接收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口疏散行动的顺利实施。

四、依法履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依法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人防事业发展经费;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大力加强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加以修订。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防空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把人民防空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部门要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同一致,依法各尽其责,分头把关,共同做好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

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五、努力营造人民防空工作的良好环境

1、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落实人防职能职责,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全局统筹谋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听取人民防空工作汇报,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顺利开展。要定期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2、落实人民防空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专款专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要及时缴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易地建设费为人民防空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此项经费必须报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对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加强人民防空收费工作。人民防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具备条件修建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收取易地建设费;依法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收取人民防空建设费。人民防空建设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人民防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足额收取“两费”。人民防空“两费”必须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两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3、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人民防空法制意识,带头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落实有关人民防空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人民防空建设,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制约人民防空建设的突出问题。市、县区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出台人民防空工作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人民防空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汇报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定期组织人民防空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程序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议考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制度等。认真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依法维护人民防空工作的权益。市县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要把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依法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和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完善执法机构和队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4、加强人防宣传教育。市、县区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和国民教育体系,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在初级中学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并面向社会开展防空防灾一体化教育。要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人民防空法》颁布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和国防教育日等时机,开展声势较大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并向城乡居民、个体户等延伸,扩大人民防空知识受教育范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报刊等传媒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5、加强人防队伍自身建设。人民防空部门要认真落实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标准,加强机关和队伍建设。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体目标,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战备制度建设、业务素质建设、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高人民防空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