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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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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意见

一、全市住宅建设现状

一发展现状。时期以来,由于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发生了深刻变化,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普遍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住宅质量不断提高。”时期,全市住宅建设投资11.68亿元,建成住宅面积192.66万平方米,城镇实有住宅总量587万平方米,成套住宅55195套,城镇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5.91平方米。”以来,全市住宅建设投资7.96亿元,建成住宅面积84.15万平方米。年,全市总人口275.75万人,县城居住人口40.06万人;城市实有住宅总量687.84万平方米,成套住宅58219套,城市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7.2平方米;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11.8亿元,人均GDP406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53元;城市规划区控制面积103.8KM2建成区面积36.45KM2

全市城市低保家庭23462户、47127人,其中城区17220户、33802人,截至年月1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4043户、12429人,年廉租住房保障1524户、3934人;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4043户、12429人,对符合条件的,年底争取做到应保尽保。

全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和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地方财力困难,调控手段弱,人多地少、土地供给紧张;住房供给体系和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住房供给体制不顺,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商品住宅原材料价格上涨快,加剧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二)地震城市住房受损情况。特大地震使全市城市居民财产遭受严重破坏。城市居民住房受损338.48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9186户,其中倒塌或危房67.8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853户;严重损坏56.54万平方米,涉及居民6544户;一般损坏214.1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789户。恢复重建需投资22.8亿元,其中:倒塌或危房和严重破坏需要拆除重建的住房约98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需投资14.7亿元;加固28.27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0元计,需投资1.7亿元;维修214.12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计,需投资6.4亿元。

二、-年住宅建设规划

一编制依据

全市住宅建设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国务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和建设部《关于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165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46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地震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情况和居住现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情况为编制依据。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住房基本需求为目标,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住宅发展模式,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梯度消费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为主的住房建设,调控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保持住房供需平衡,稳定住房价格,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努力提高和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条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后居民住房安全性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更加配套,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住房条件基本达到或超过灾前居住水平。

三)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的原则;坚持合理规划、科学建设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四个结合、四个不建”原则;坚持生态环保、改善环境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总量与灾后重建、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消费水平和住房需求相适应。优先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先建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项目。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原址重建、异地重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灾后重建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相衔接,搞好住房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以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四)建设目标

1建设规模:规划期内住宅建设总量为429.06万平方米(其中:灾后重建98万平方米,居民居住水平提高225万平方米,新增城市人口需求59.4万平方米,棚户区及旧房改造46.6万平方米)共49000套(附表)

2住房结构: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危房改造(包括“地震灾后城市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棚户区及旧房改造)所占比重控制指标分别为49.99%19.39%2.65%和27.97%即规划期内计划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面积214.49万平方米,约21400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83.2万平方米,约10330套,廉租住房建设面积11.37万平方米,约2270套,灾后重建及危房改造120万平方米,约15000套。

3套型比例:规划期内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控制,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78%左右,即规划期内,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337万平方米以上,约42580套。

4用地规模:按照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期内,新增住房用地约205公顷。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用地供应控制在109公顷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2公顷、廉租住房用地6公顷。

5用地布局:按照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规划期内市区的住宅用地主要在东江新区、钟楼滩新区和旧城改造区;各县城按照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模,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做好住房用地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承受能力,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

6综合目标:按照建设“生态、文化、和谐、富庶”发展战略和“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省地、生态环保、文明舒适”总体要求,保持住房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创造生活便利、宜居和谐的居住环境,总体容积率控制在2左右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上,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到年底达到23平方米。

三、工作重点

一)着力搞好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各县(区)要把恢复重建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适应城镇居民住房建设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对于可以修复的住房,要尽快组织鉴定设计,抓紧维修加固;对于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一是编制好恢复重建规划。各县(区)要尽快完成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并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科学论证和积极落实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建立恢复重建项目库。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的选址、土地调整和规划设计工作。二是争取恢复重建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同时,多途径多渠道筹集恢复重建资金。三是建立和完善住房项目业主负责制,按照受灾项目属性和房屋权属,积极组建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自治制度和恢复重建业主负责制,理顺灾后重建机制,加快灾后重建步伐。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制定和实施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综合运用规划、用地、价格、财税和金融等调控手段,因地制宜地调节商品住房供应规模,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均衡,促进以普通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适应住房保障发展要求,健全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适应城市发展要求,大力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

四)完善市场服务体系理顺住房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住房价格监督和管理的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完善住房交易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切实解决地下交易、有市无场问题,规范住房交易和租赁行为,提高住房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住房理性适度消费。加强住房产权产籍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房屋登记管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依法查处闲置土地、囤积房源的行为。严厉打击炒地炒房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引导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落实行业技术标准灾后重建要科学规划,规范建设技术标准,加强住宅质量管理,积极推广“四新”四节”技术,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认真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提高住房品质,推进住宅产业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各县区要建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专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落实,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建立规划实施的综合评价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分解落实-年住宅发展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二)政策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城市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因地震灾害无房居住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有关政策。

2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调控新建住房供应结构和套型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结构平衡”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住房总面积70%以上”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70%”政策规定,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给。

3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住房、收入情况动态管理,科学界定低收入家庭,健全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按规定筹集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规范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因地震灾害无房居住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4依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促进住房交易和租赁市场,引导住房消费模式的转变,拓展廉租住房租赁渠道,推进廉租住房制度落实。

5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制订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和居住环境的改善。

三)管理措施

1加强住宅建设统筹管理,完善住宅市场体系。加强住宅建设的统一管理,理顺住宅建设管理体制,探索住宅开发新机制,简化住宅项目审批程序,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完善住宅市场体系,发挥政府住房保障和市场调节职能,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完善住宅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加强住宅市场信息的动态监测与公开工作,增强住宅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快完善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市场分析研究,强化信息监控,开展区域市场预警预报。

2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盘活存量住宅用地。科学制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置条件,适时、适量供应土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建设用地。加强住宅用地批后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盘活存量住宅用地,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执行闲置土地收回制度。加强住宅用地的统筹安排,整合住宅用地资源,改变住宅用地供给的传统模式,严控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建设社会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新格局。

3积极发挥税收、金融调节作用,完善税收金融调节机制。充分发挥税收、金融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建立规范有序的税收、金融制度,完善税收、金融调控机制,发挥税收、金融调控功能。

4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促进住宅质量的提高。加强市情教育和政策引导,坚持保障生存性需要,支持自住性需求,引导改善性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的原则,调控和引导住房需求,支持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树立经济适用、理性适度、梯度渐进、节约资源、健康文明的住房消费理念,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从重数量向重品质转变。规范住宅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大力推进和谐小区建设。

5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效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完善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控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严格办事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6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监管,逐步推行住宅按套验收制度,实行住宅质量认证制度,确保住宅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