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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建立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的基本形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县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覆盖面低,程序不完备,企业和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还很突出,距离在企业全面建立工资共决机制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年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所有企业都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年全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达到65%以上,年要达到85%以上,年全县所有企事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普遍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
二)加大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协商机制的工作力度。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一要完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工资协议形成后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要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和村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三要完善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企业行政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三)加大对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监管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要严格工资集体协商备案审核程序,对企业工资协商的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协商内容严格把关。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审查内容。要妥善调处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县总工会要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约的行为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力度。要加强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要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运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
五)加大对工资协商“要约行动”实施力度。要坚持在每年3至4月份在全县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动员各类企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启动要约和协商谈判程序,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要将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集中要约结合起来,提高覆盖范围。县总工会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不按期响应“要约”企业,人社局要及时介入,限期“应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六)加大对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力度。要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通过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因地制宜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效性。县人社局和工会要主动组织和指导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制定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推进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七)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和指导员的培训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着力培养和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协商协调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县人社局与工会要积极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和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双方代表的协商能力和指导员的工作水平,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四、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
一)健全工作领导制度。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这项工作的开展,并把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列入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的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问题,为实现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二)健全合力推进制度。县人社局、总工会、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与服务,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共同开展培训、共同监督检查,形成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合力。人社局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认真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会组织要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财政局推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一年内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工商局要加强协调和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引导企业参加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健全督查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社局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指导服务,建立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督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四)健全考核通报制度。要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对乡镇、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项检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乡镇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凡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各类评先评优中将不予列入,同时取消该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底县委和县政府将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促进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抓、工会力推、各方配合、劳动关系双方良性互动”工作格局,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