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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设法治党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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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设法治党政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学法活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一)认真组织实施学法活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均要分年度制定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坚持不懈地开展学法活动。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长期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宪法、行政管理和市场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举办2期全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讲座或研讨班。

三)建立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测试。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应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各执法部门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把培训、考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依托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等多种媒体,结合各种纪念日和专题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五)健全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自己的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决策权限,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和相关制度。应当遵循《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则》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具体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六)坚持并落实重大决策基本制度。行政机关作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听证活动要依法定程序公开进行。对公众和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或者公布。作出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得讨论决策。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七)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把风险防范落实在决策之前。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八)建立并落实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跟踪了解决策的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决策调整。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九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性文件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授权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草案内容,不得照抄照搬,重复行文。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条理清楚,用语准确,层次分明。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县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时,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审查关口前移,加强指导,确保质量。凡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中心或公开(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实行将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政府或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文本、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由县政府法制办依法向市政府和县人大报送备案。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自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当给予及时受理和处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并在文件中注明;标注“暂行”试行”有效期为2-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每隔2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及时调整执法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重点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和集体决定等制度。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没有取得省政府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单位,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责任受到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要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县政府法制办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

十七)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将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努力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尤其是涉及社保、医保、低保、就业、招生、计划生育、困难救助、涉农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十九)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切实做好网站维护和信息更新,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平台作用。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六、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二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政府要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检举。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二十一)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审查批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评议考核等形式,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建立法制、审计、监察等监督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法制、审计在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告知法制、审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审计、监察、法制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十二)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县行政执法错案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有效防止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二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办理复议案件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具备法律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

二十五)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做好答辩和应诉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八、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突出问题,并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乡镇、部门也要每年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十七)强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上旬向县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八)强化评议考核。认真贯彻落实《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底统一进行评议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九)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今后新调入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应当熟悉法律基础知识,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律师资格或司法职业资格的优先考虑。乡镇、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当好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