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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实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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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实施工作意见

1、低保政策标准:一类保障的对象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人均月补助115元。二类保障的对象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人均月补助80元。三类保障的对象为: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人均月补助60元。)

2、“六优先”:确定低保对象优先考虑残疾军人、三属、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中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优先考虑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家庭,优先考虑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中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供养大学生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3、“十不准”:一是财政供给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及一起生活的子女;二是村干部及其家属和一起生活的子女;三是经营各种大、中型车辆的人员;四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各类门面、店铺的人员;五是承包、租赁经营大宗土地的人员;六是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因懒惰、不劳动生产,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贫困的;七是依法具有赡养、抚养关系且具有赡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和家庭;八是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不良行为造成贫困的人员;九是违犯《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十是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4、低保分类: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为1096元,分为四类,一类人均月补助115元、二类人均月补助80元、三类人均月补助60元、四类人均月补助45元(新增对象一律为四类)。

5、申请低保的要求: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必须由户主自己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诚信申报,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保障期内已不符合低保条件但不及时申报及隐瞒不报家庭收入状况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或终止保障待遇,记入诚信不良档案,且五年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6、评议规定:实行公开评议、动态管理,评议代表及评议对象一年调整一次。

7、阳光操作原则:“一类必保,不拆户、不评议、受监督(在民主评议会上公布)”,受益人数以村为单位,按本村低保指标的17%掌握,原则上不超过20%;“二、三类必须评议,可拆户、不拼户、谁享受、谁签名”。二类受益人数按本村低保指标的12%掌握,三类受益人数按本村指标的68-71%掌握。

8、公示要求:通过民主评议会的拟保障对象要在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醒目位置同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结果在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步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保障对象夫妇双方的姓名、受益人数、家庭住址、补助标准、贫困原因、核查人员等内容。公示要以纸质和影像两种形式存档。

9、申批程序:开会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分配公布低保指标→推选评议代表→户主申请→调查摸底→民主评议(一类公布,二、三类评议)→乡镇、村、组同步公示→审核审批→整理好低保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