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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保实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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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保实施工作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积极探索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符合县情实际,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农保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年12月底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年6月底前参保率达到95%以上,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完善提高;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及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试点实行县级统筹、属地化管理。

三、政策和制度

一)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多缴多得,鼓励农民选择高档次缴费。

2集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3政府补贴。对按200元至500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不分缴费档次,省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农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重度残疾人(视力一级、二级,听力一级,言语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100元;对在参保缴费范围内孤身一人、无基本收入来源的特困对象,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100元。

4缴费方式。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年限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补贴。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参保人员补缴时,政府不再为其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

1享受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保险费。年满60周岁的可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2待遇标准。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计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总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3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储存余额可以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三)制度衔接

已经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应当参加新农保,参保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四、管理服务

1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省财政、县政府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2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基金统一在农村信用联社开设财政专户。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得延迟拨付,更不能挤占挪用。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农保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保基金专户,确保新农保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3基金监督。并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定期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牢固树立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生命线”高压线”意识。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新农保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缴费补贴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接受社会监督。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保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半年对新农保资金运行情况检查一次;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档案管理。将参保、变更、转移、待遇享受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分类后,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及时归档备案。个人档案在参保人员死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保存5年,经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英模人物档案,按有关规定向有权接收的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

1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农工办、编办、监察、发改、财政、人社、公安、民政、国土、农牧、人口、审计、统计、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各项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2抽组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培训、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领取资格审查、养老金发放、档案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县上设立庄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农保办)核定编制。

3乡镇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确定3-4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资料收集上报、基金征缴、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协助县农保办做好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4各行政村确定1-2名协办员。具体负责本村居民参保缴费等基础性工作。

2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试点方案和经办流程,县新农保办抽组人员对乡、村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全面掌握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升业务经办能力,迅速投入业务工作。

3宣传动员。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各级干部群众会议。制作宣传标语,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公告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集中宣传新农保政策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

1调查摸底。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分类归档,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彻底清查应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等基本信息,整理汇总、造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参保登记。开展动员参保、收集信息、填写表册、组织征收个人缴费等工作。县新农保办逐人逐户建立个人账户,县新农保办向各乡镇发放新农保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账相关表册和专用缴费票据。各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村社干部、协办员深入农户。并及时按户发放新农保缴费手册。同时,为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

对照目标任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回头看”活动。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参保比例,确保到年6月底参保率达到95%以上,60周岁以上农民全部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各乡镇和县新农保办要做好试点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县委、县政府,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继“种地不缴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又一惠农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提高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新农保工作作为今后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加强领导,靠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人社局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试点工作政策精神,制定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经办流程,对基金征缴、支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是新农保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基金征缴、资料完善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主要负责纠正和查处新农保基金运行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新农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居民户籍认定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信用联社主要负责新农保基金汇缴、养老金发放等工作;民政、人口、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农保试点工作。

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县政府将把新农保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罚。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各乡镇督促检查,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行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