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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标
基本完成县中医院基础建设和设备配置,全面加强县医院中医药工作,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加强乡、村两级中医药人员培训,初步建成以中医院为龙头,县医院中医科和其他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中医院建设。中医院项目不少于1个。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时,编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县级医院建设规划时。要对中医院进行科学规划和重点加强,确保中医院不改变中医性质。中医院改扩建时,应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基础建设,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环境形象和内部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扶持中医院建设省级以上重点中医药专科。鼓励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工作。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即中医就诊人数占总就诊人数的1/3以上,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标准化建设。落实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医药考核指标。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以上,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的1/3以上。尚未设立中医科的乡镇卫生院,由中医院对口援建。对支援乡镇卫生院的上级中医药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上予以倾斜。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对中西医人员分别进行培训。积极引导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建成3个以上的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招录医学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计划中,中医药专业人数不低于30%鼓励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可优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由新农合出台政策从门诊统筹中全额报销。村卫生室要配备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中医药必要诊疗设备,积极开展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工作。并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
四)加强县医院中医药工作。住院部设立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5%床位的中医科病房,县医院要在门诊设立中医科、中药房。购置中医康复理疗相关设备,强化中医人员的进修培训。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基本指标。西医科室在诊疗过程中要积极邀请中医会诊,把综合医院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中医药治疗人次占总治疗人次比例和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治疗人数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县医院要根据以上相关要求制定全面加强中医院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五)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研究中医药预防疾病的方法和措施。卫生监督所要成立中医药监督科,县疾控机构要成立中医防病科。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将中医药服务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给人民群众免费提供。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名中医在农村地区开办中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七)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积极支持农村优秀中医药人员赴外省进修学习。县中医院要对口支援若干个乡镇卫生院,重点是人才培养和下乡业务指导,定期对村医进行中医药知识培训,建立县级中医医师下乡指导和基层中医药人员进城进修的双向培养机制。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工作。县中医院要制定和实施符合工作实际的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挖掘和弘扬地方中医药特色文化。鼓励与媒体开设专栏,创作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的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不断提高大众对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
三、优惠政策
一)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城镇医保中落实中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继续研究城镇医保的中医药优惠政策。新农合制度中,对县级医疗机构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逐步实现通过新农合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免费治疗农村常见病。
二)公立医院改革中向中医药倾斜。要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费用低廉的特点,进行公立医院改革中。补偿中,要提高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县级达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2倍。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对中医药工作好的基层卫生机构予以补偿倾斜。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多的卫生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中。
四)积极调剂院内中药制剂使用范围。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价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省上公布的院内中药制剂,要将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和数量,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一项主要指标,同时要适时调整中医药技术服务价格,鼓励医患双方积极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药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医疗机构要中医药工作中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要继续保留和不断增加中医药投入。配备专人负责中医药工作。
二)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