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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县城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一是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二是属民政部门确认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县城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一是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三是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四是具有承租住房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保障家庭年补贴额为500元。
三、实施程序步骤
县民政局、水洛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实施。并负责相关工作。
一)首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程序步骤
1低保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以年11月份建设局和水洛街道办事处入户摸底调查的结果为准。
2申请审查。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填写表格,由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属向水洛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初审并签注意见经公示15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建设局复审。建设局会同民政局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复核并公示15天。经公示有异议的建设局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确保准确无误,应保尽保。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及其复印件一份:
1申请家庭户口簿、享受低保金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低保金的存折;
3拥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4租住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6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今后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程序步骤
对已在享受补贴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走入正常化后。坚持一年一审,以月为单位,每半年发放一次;对新申请补贴的具体程序、步骤参照首期进行,从批准后的下一季度起发放。
四、管理制度
1已登记并准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建设局签订《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于每年11月向建设局申报享受低保情况和住房租赁等情况,建设局会同民政局于12月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整决定,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