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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有回乡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即被列为重点服务扶持对象。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局注册登记。免费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其他服务。颁发商南县《创业绿卡》创业者凭《创业绿卡》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回乡创业者完成《创业计划书》提出的项目经县创业专家咨询团评估论证通过后。县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国土、住建、环保、安监、金融、招商等相关部门应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条持有《创业绿卡》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省创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一卡两证人员”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每人享受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四条对回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一)对在信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
二)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请小额贷款;也可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或存折)抵押申请小额贷款。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
四)创业者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五)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可实行“捆绑式”贷款方式。逾期不予展期。
六)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七)妇女创业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妇女组织推荐的借款人。
八)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
九)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第五条回乡创业农民工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
一)持有“一卡两证”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微利项目)经批准可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缴有关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创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农民工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持《毕业证》报到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残疾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进入创业孵化园经营的减免30%房屋租赁费。其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四)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工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工商登记费。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可享受商南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投资200万元以上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第七条对农村“零输出”家庭实行“四免一补”即免培训费、职业介绍费、技能鉴定费和单程交通费。
第八条对回乡创业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政策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养老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
第九条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民工成功就业。县上从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进城求职农民工经过各类职业培训。并通过初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企业每招收1名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1000元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回乡创业农民工子女可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转学费。取消就读地域限制。
第十三条对回乡投资规模大、安置就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好的农民工。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给予政治荣誉。
第十四条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畜禽养殖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新增规模养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养鸡出(存)栏5000只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标准化圈舍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每平方米标准化圈舍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引进的纯种母猪按每头1000元、二元母猪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增规模养牛存栏50头以上、养羊200只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标准化圈舍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兴办各种特种养殖场的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对新建存栏母猪500头以上的良种繁育场。
二)享受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财政补贴48元。标准为个人出资12元。
三)土地使用按农业用地对待。用电按农业加工用电对待。
第十五条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种植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涉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协助其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特色种植业的农膜、种子等农用物资供应方面优先予以保证;
二)优先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三)对回乡创业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相关部门优先予以申报。
第十六条回乡创业农民工发展蔬菜产业的除享受第十五条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蔬菜基地规划区内集中连片种植优质品种30亩以上的分品种补助购种费100元/亩。
二)建一个0.5亩日光温室补贴20000元。建一个0.5亩钢混标准化大棚补贴3000元。建一个0.5亩纯钢架标准大棚补贴3800元。
三)对集中连片规范化种菜面积10亩以上、种菜年收入4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00元/户(取前10名)
四)对创办的蔬菜专业合作组织。会员在50户以上且运作规范、带动生产发展明显的补助工作经费5000元/个。生产面积在200亩以上。
五)对积极参与蔬菜基地建设。引导基地规模有序发展。年销售蔬菜在200吨以上的回乡创业人员,组织产品销售有力。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