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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等实际情况,着力解决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3、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4、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转变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省、市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来,加强对全县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切实理顺职责关系。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职责体系,通过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明晰管理层级和管理职责,形成全面衔接、分工合理的职能体系和各负其责、各尽所职的良性运转体系。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既要防止出现有责无权现象,又要防止出现有权无责现象。
(三)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根据省委发〔〕16号、省委办发〔〕109号和庆发〔〕55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工作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除外),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我县政府机构限额为23个,在机构限额内,用大部制思维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需要统一设置的机构应当上下对口,其他机构因地制宜设置。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服务“三农”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着力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督查考核体制机制。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从严从紧核定县政府各部门机构、编制、领导职数。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上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对县政府行政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分配使用县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由机构编制部门随职责变化调整划转编制;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不增加人员编制,职能弱化的部门适当调减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按本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5%核定。各部门不再核定除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编制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编制。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为股、室,机构规格为股级。内设机构不得加挂“中心”等事业机构性质的牌子。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其内设机构进行整合设置;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其内设机构也要根据职责变化适当精简,优化设置。
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根据本部门行政编制数核定,行政编制在5名以下的,按1-2名核定;行政编制在10名以下的,按2-3名核定;行政编制在20名以下的,按3-4名核定;行政编制在21名以上的,按4-5名核定;对部门(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的机构,一律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其相关职务由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兼任。
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对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设立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限期纠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县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批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上,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上,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深入拟调整变动部门,摸清机构编制、人员和单位资产情况,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二)“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规定制定审批阶段。按照省、市要求,县政府无论新组建部门、机构调整变动部门或机构未做调整部门,都要重新进行“三定”规定的审核审批。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本部门提出方案,并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换意见,进行初步衔接,经县编委办审核,提请县编委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制订印发,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
(三)定岗定员及资产划拨阶段。机构撤销整合部门,职工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安排。科级干部不能按原职务安排担任实职的,一律改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其提拔任用、工资调整等政治生活待遇不变,改任虚职不受部门虚职配备比例限制。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全市党政群机关编制管理妥善消化超编人员的意见》(市委办发〔〕44号)、《关于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有关待遇的通知》(市委办发〔〕109号),对到龄退休、自愿离岗和自愿提前退休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参与人员调整划转。改革后全县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要少于改革前,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新组建或调整变动部门的资产统一调拨使用,审计部门要做好调整划转部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国资、档案、保密等部门做好配合协调,承担落实好相关工作。县政府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要将机构改革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机构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思想不散、秩序不乱、机构改革与日常工作两不误。对撤并单位,审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撤并部门领导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交接和人员、资产、档案移交等具体工作,在职能、机构、人员、档案和资产移交前,要按规定妥善解决好财产纠纷、人事劳动纠纷等人财物遗留问题,
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人事编制的通知》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县政府各部门机构、编制和除领导任职以外的人员流动一律冻结,严禁突击新增机构编制、新进人员、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及突击提拔干部;严禁将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混入机关人员;严禁转移、私分、挪用公有财产、突击花钱、隐匿财产和假造债权债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各类正式文件印发前,严禁泄露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方案、人员划转方案、资产调拨方案等保密文件信息。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查处机构改革期间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限期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