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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环境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城市容环境管理由县城管局主管,公安、城建、规划、爱卫、交通、工商、环保、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分工协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能。
第三条在广大市民中大力倡扬“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树新风”的新风尚,动员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形成全民共建共管的市容市貌监管格局。
第二章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进行任何未经规划、城建部门审批的临时搭建,对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县城管局有权强行拆除,并收取相应的拆除费用。
第五条县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保持外型整洁美观,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部装饰应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城建部门不得审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规划、城建部门应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县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处工程项目投资总额5‰-25‰的罚款。强制拆除费用由被拆除建筑物或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六条禁止沿街商户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禁止在城区街面乱写乱画;禁止未经批准乱设宣传广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第七条临街无排污设施的餐饮店、美发店应进行排污改造或转业经营,确无改造条件的按有偿服务原则,由县城管局收取排污清运费用,组织车辆上门清运,严禁乱泼乱倒。
第八条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内的环境卫生及死角垃圾由山河镇政府负责督促相关村组清理;居民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专门从事垃圾、废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交警队办理专用车辆标志牌,并在县城管局备案,所运输的废物必须在规定地点倾倒。
第十条严禁在城区内散养家禽宠物,严禁携带家禽宠物进入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绿地、市场、商场、饭店、车站及其它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城区内原则上禁止设立洗车场所,若需设立,必须选址合理,按要求配套排污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在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及其它场所设置灯箱广告及大型户外独立广告,属商业性宣传的,由县城管局进行审批,其内容须报经县工商局审核并进行登记,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方可设置;属政策性宣传的须报县委宣传部审批。
城区商业性宣传活动统一安排在县人民广场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区占用人行道或路面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城区路灯灯杆悬挂商业宣传广告实行招租或有偿出让等方式,具体由县城管局核定并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严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要在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在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城管局负责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对沿街摆摊设点、堆物或店外经营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二)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三)在规定区域内拒不执行垃圾袋装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关单位、商业门店、宾馆、饭店和物业管理小区等不执行垃圾袋装化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区街面、绿地、人行道乱堆乱放、悬挂物品以及对破损的棚架、遮阳(雨)罩、檐棚不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区街面、绿地乱泼污水,或者在排污口乱倒污水、剩菜剩饭的,每次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的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吊销相关证件,关停整顿。在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乱倒垃圾废物者,属于个人行为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机关单位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自行清理所倒垃圾。
(六)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建设工地物料拉运车辆不实施密闭措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造成漏撒的,或带泥出入工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车辆雨天带泥入城,逢阴雨天,城管、交警部门应安排专人在各主要入城路口设卡,拦截车辆带泥入城,对违章入城,造成城区主干道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不履行卫生区域(含门前三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县城管局批准,在路灯、护栏等市政设施和街道上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个人每人处5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企业处1000元以上罚款。禁止沿街散发、抛撒宣传品,一经发现,即行没收,并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城区广告宣传及标语应保持整洁美观,对污损破旧或过时的标语及广告设施,由所有者及时更新,拒不更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拆除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定期清洗、维修,保持清洁美观。不按规定进行清洗、维修,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落实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进行施工作业或户外栽培、修剪树木、花草,对遗留的渣土、枝叶等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违章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县城区内机关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由爱卫办负责定期督促检查通报一次,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县城城区设立兴旺农贸综合市场、百汇瓜果市场、花鸟市场、美食城小吃市场。
第十九条县城城区市场一律由县城管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各类市场应划行归市、规范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业主应自备垃圾袋及时收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地面及其以下的市政设施,诸如地砖、油路面、人行道、巷道、排水排污管道等维护工作由县城建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损坏城市公用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价值2倍以上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开挖人行道、油路面,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的,必须在县城建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盗窃、故意破坏市政设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城区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县城管局可扣留作业工具,并处以罚款: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和挖掘城区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每处按现场垃圾量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公园、广场、景观区市政公用设施或雕塑的,处以设施价值2倍以上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地面以上市政公用设施,诸如雕塑、灯箱、凉椅、栏杆、围栏、广场设施的日常管理,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树木及绿化带的规划、栽植,县城管局负责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由县城建局审批,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临时占用费和损坏绿地恢复费。占用公共绿地逾期不还的,从占用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5至1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由违规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在县城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有下列破坏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一)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钉、刻、划、攀折树木、损坏花草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补栽并处以树价3—5倍的罚款;
(三)在树木上搭杆、拉绳、挂牌、架线、拴物的,责令整改,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施工工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在县城区施工的企业,开工前须与县城管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协议,并按工程量缴纳10000元—20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施工企业凭县城管局出具的管理押金收据在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临街单位、个体门店装修,缴纳2000—3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工程竣工后,如无破坏环境卫生行为,押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条临街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栏封闭施工,硬化出入口,限定物料、废渣堆放区域,设置车辆冲洗等设施,做到完工清场。施工期间严禁圈占人行道,违者由县城管局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处置,必须在县城管局办理相关处理手续,由县城管局指定处理场地并按照5元每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禁止施工场地向街面或道路排放污水。违者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七章城市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及交通协管员的管理,限速行驶,严禁乱停乱放和违章行驶。违者由城区交警部门负责处置。
第三十三条每日7时至22时,除小汽车、消防车、环卫车、救护车、邮政车、公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机动运输车一律不得驶入严管街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手续。
非机动车、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应按规定行驶,不得进入主车道。
第三十四条城区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迅速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就地修理。
第三十五条营运公交车辆必须悬挂路线运行标牌,按标明的线路行驶在站内发车,在规定的站台上下旅客,不准在城区道路随意上下客和停车待客,出租车应按指定地点依次整齐停靠。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在停车场、点和其它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行驶、停靠;严禁任何车辆在十字交叉路口随意停靠和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十七条保持人行道畅通。对任何阻碍人行道畅通的行为,由县城管局负责及时清障;对反复催促仍不落实的,城管局必须强行清理,堆放物品予以没收。
第八章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城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环保、公安、文化、城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督管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开业庆典噪声由县文化局负责监管,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噪声由县环保局负责监管,其它各相关部门配合执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燃放焰火、鸣炮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县城噪声敏感区域内,夜间禁止(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装修、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违者由公安部门配合环保、文化部门查处并予以处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特殊需要,须报经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