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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年3月15日印发的《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政〔〕53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入上缴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出让总价款(含土地成本),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目级”收入项目开具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四、严格土地成本审核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严格审核土地成本(含土地征购成本、建筑物拆迁成本、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并填制土地成本及各项费用核算表,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复审后,报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经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土地成本,市财政部门在确认该宗土地总价款已入库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征地拆迁成本)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
五、严格土地成本专款专户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开设土地成本支出专户,专项用于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的土地成本支出,专款专用,不作为其他资金的支出帐户使用。
六、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作,将编制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与地方国库每月定期对帐,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核对。对逾期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催缴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有效缴讫凭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进行土地出让收支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