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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程序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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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程序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特征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通则”。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县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先由有关部门起草,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批转县政府法制局依法审查,最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审定。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2、完善事前审核制度。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工作,主要审查下列内容: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抵触;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对分岐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起草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局报送审稿时,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局提交审查报告、送审稿文本、法律法规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3、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提交审议。县政府法制局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请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时,县政府法制局作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起草报告。未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县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

4、坚持集体决定和公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公文审签程序,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签。非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和县政府办公室审签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不得直接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签批,否则,县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按正常程序运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除按一般公文程序向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印发外,还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5、积极报送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制时,要向县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所需的正式文本15份及相关材料,由县政府法制局报送市政府和县人大备案,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