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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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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工作意见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农药经营者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农药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农药经营者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户农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三)有与其销售的农药相适应的储存、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农药储存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

(五)注册资金应达到相应要求。

四、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颁发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书;

(四)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的正面外观照片和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注册资金证明。农药零售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农药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六)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购销台帐样件等。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或超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其停业,没收所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经营的需重新办理。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注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