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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和实施原则
1、编制依据:
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92号);⑵.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甘林计字[]13号);⑶.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总体方案〉的通知》(甘林计字[]128号);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2、实施原则:
⑴.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州、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⑵.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形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多形式安置。同时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再就业困难的实际,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⑶.坚持多渠道融资的原则。除财政资金外,可利用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净资产转让收益、育林基金收入及其他自有资金,安排用于“四险”补助和下岗职工安置。
⑷.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职工自愿申请进行一次性安置,不搞行政命令。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补助标准相同。要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对拟安置的职工,进行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
1、参保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规定,我州此次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本保险补助的职工共为1259人,其中国有林场在职职工996人(森林管护847人,公检法司149人),退休职工263人,无离休人员。
2、缴费比例和标准
按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国有林场职工每年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分别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7067元/人·年)的6%、2%、1%、1%计算,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四险”补助费,中央财政承担80%,其余20%部分由县(市)财政予以配套落实。
3、资金测算
根据上述参保范围和缴费基数,我州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场职工—年参加四项基本保险的补助资金总额为:676.87万元(中央承担80%,为541.49万元;地方同级财政配套20%,为135.38万元),其中包括—年逐年应解决的欠费232万元。分年度测算为:—年每年为166.31万元(中央承担80%,为133.05万元;地方同级财政配套20%,为33.26万元),—年每年为88.97万元(中央承担80%,为71.18万元;地方同级财政配套20%,为17.79万元)。
4、欠费解决办法
年天保工程启动实施以来,为保障国有林场职工利益,我州县(市)将924名职工纳入到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内,截至年各国有林场共垫支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232万元。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文件通知精神,该部分欠费申请省上在落实本次四险补助时一并予以解决。本方案编制全州需解决的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欠费共计232万元(其中中央承担80%,为185.6万元;地方同级财政配套20%,为46.4万元),在—年分三年实施完成。
5、参保办法
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由国有林场按照“四险”补助标准和参保人数,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逐一建立职工“四险”档案,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四项保险费(参保时间从年1月起计算,年度的“四险”费在年补缴完成)。同时要切实加强“四险”补助资金的管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一切形式的挪用、挤占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三、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后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
1、政策规定和标准
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甘林计字[]13号)精神,对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后的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中央财政补助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扣减该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后的80%部分安排。据此,我州本次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应为:从27785元/人的规定标准中,减去—年三年已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费10080元(每人280元/月)后的结余部分。即:人均17705元,其中中央承担80%,为14164元;地方同级财政配套20%,为3541元。
2、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规定,此次我州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年天保工程启动实施以来,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后的下岗待安置职工。全州13个国有林场共计840人。
3资金测算和使用
资金测算: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此次我州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总额为1487.22万元,其中中央承担80%,为1189.78万元;地方同级财政配套20%,为297.44万元。
资金使用:本次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资金于年一次申请到位,并于当年全面完成安置工作。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原则上将安置费按职工工龄分摊为每人每年1000元,按照职工工龄长短有区别地发放安置费(安置费=工龄×1000元),但对于工龄不足3年的,按3年发放,最高按20年计算。安置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一切形式的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安置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4、工作步骤和程序
本次一次性安置工作,直接涉及到每个下岗待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在具体安置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稳妥进行,以保障职工权益。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成立安置机构,具体开展安置工作。全州国有林场下岗待安置人员一次性安置工作要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州农林局设立临时性安置办公室,农林、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负责安置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按照州上的分工,分别负责本县(市)国有林场下岗待安置人员一次性安置的相关工作。各林场要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党政领导及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一次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具体实施一次性安置工作。
具体安置步骤和程序为:
1、职工申请。符合本次一次性安置条件的职工,必须要向林场一次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审核公布。林场根据职工个人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后,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期限为7天。
3、审查批准。申请本次一次性安置的职工,经张榜公布无疑后,由林场统一造册登记,并准确核算安置费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
4、拨付安置经费。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批准结果,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安置经费全额下达拨付到林场。
5、兑现安置费。林场按照批准的安置人员名单,向安置职工逐一兑现安置费,同时签订正式劳动关系解除合同。
6、总结上报。安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情况、经费支付情况进行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