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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市、县(市、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二)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或由征收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三)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对于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个人账户记录,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础数据库,做到个人账户项目完备、数据真实可靠;要积极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做实个人账户方案,争取列入国家试点范围。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要实行分级负担。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加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形成征缴、清欠、监督的联动机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继续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三)为使新的计发办法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8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以年各设区市(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年12月,其他规定不变。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协调本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及奖惩的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号)执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每年初由省级根据各设区市参保人员等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并下达各设区市,执行中超出预算部分,要分清责任,由省、市共同分担。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调整支出结构,根据各市、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当年退休人数和新增财力等情况,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退休审批程序,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违规退休。
九、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我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对已按原规定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人员编制少、办公和活动场所不足、经费紧张等问题,规范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办法,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要支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增加财政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设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宣传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