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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决定在全省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建设厅制定的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2、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分类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4、对已有住宅也要逐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
二、实施对象
在我省城市范围内,凡利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住宅,均应当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住宅
1、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住宅内的给水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参与工程验收,保证给水达到“水表户外计量”有关要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不予接水。
2、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各类在建住宅,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进行整改。
3、凡城市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执行《规程》,配套建设“水表户外计量”设施。
(二)已建成住宅的改造
各城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水表户外计量”改造计划,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1、已建成住宅“抄表到户,计量出户”改造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应本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适用美观的要求,以保障居民正常活动。
2、已建成住宅中一户多表的,原则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形式改造为一户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
3、鼓励采用一定区域内的成片居民住宅改造的方式。
4、各单位和住宅小区可申报“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应优先安排组织施工。
5、居民也可以单元为单位集体申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要及时受理,统一实施。
6、对需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城市住宅,在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未定前,改造时应按《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实施。供水企业抄收水费时,暂按计价结算计量总水表计量收费,待供水设施产权明晰后,过渡到抄表到户管理。
三、实施的有关规定
(一)城市供水计价结算计量水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得作为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使用。
(二)住宅给水安装、改造所使用的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选用已取得国家和省认证确认的新型管材、管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材、管件。
(三)“水表户外计量”安装改造工作,应按照受理申请、实地勘查、规范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四)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的过程中,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当地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条件(主要是水压),同步改造或取消屋顶水箱。
(五)在安装及改装过程中,其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的,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冻防护措施。
(六)城市住宅建筑中如存在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七)庭院绿化、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设施具有消防作用的未单独设立水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装表计量,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
(八)“水表户外计量”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挖掘路面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九)对于在住宅户内的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十)住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的改造工作。
(十一)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供水企业应积极探索对传统抄表计量收费方式的改革,推进抄表收费方式的现代化。
四、实施费用和供水设施产权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住宅实施“水表户外计量”的改造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水表户外计量改造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当地价格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五)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为界,城市管网至水表的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水表至用户的管道产权属于用户”的基本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用户内有消防栓的,其产权划分应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旁的消防闸门为界,消防闸门及外部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原则进行界定。各城市应制定具体的供水设施产权划定和移交的管理办法,积极稳妥的进行。
(六)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计价结算计量水表至进户点间的供水设施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水表户外计量”实施后,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计价水表及表前部分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如用户确需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应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五、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及时对工作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水表户外计量”收费标准核定和水价的调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相关价格政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在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上严格把关,规划、设计、房管、市政、物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确保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全省城市基本实现“水表户外计量”的目标。
(二)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抽调人员,成立“水表户外计量”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水表户外计量”的实施工作。并对“水表户外计量”工作的进展情况、计价结算计量水表及原材料选用、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城市已有住宅的“水表户外计量”改造工作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定“水表户外计量”改造的技术、服务、安装、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执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施工。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
(四)各级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的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