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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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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现就“十二五”期间我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财税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扶持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一)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省财政通过资本金注入、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等优势特色产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支持20个产业集群重点技改项目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对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给予补助。非资源性鼓励类工业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建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企业技改项目给予贴息。

(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省上每年从产业引导资金、技改和产业集群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纺织、电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重点支持果品、粮油、乳品及肉类深加工龙头企业。省财政设立肉类蔬菜安全追踪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屠宰企业、蔬菜流通安全追踪体系建设。

(三)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大力支持航空航天产业发展,省上筹集10亿元,通过资本金注入,支持中航飞机公司;省财政筹集2亿元,支持新涡桨民用支线飞机项目。对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每1000MW光伏全产业链项目给予6000万元贴息或补贴;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关键装备产业化(含科技攻关)项目,给予300万元的贴息或补贴;省政府确定的20户重点企业,以上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为装备制造业配套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曲江文化旅游区、浐灞金融商务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物流项目建设;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配套设施、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外包企业技改与研发、国际资质认证、品牌建设等给予补助;支持西洽会、农高会等品牌展会。省上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等特色旅游以及历史名镇发展。对我省新获4A、5A级旅游景区称号、五星级饭店和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我省旅游企事业单位参加境外旅游博览会给予一定补贴。对我省新开通的国际航线,根据航线和航班次数给予补贴。对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娱乐项目,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歌厅、舞厅、网吧等其他娱乐项目减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工程”。省上安排1亿元实施“镇超工程”,建设600个标准化乡镇超市。大力支持以家政服务业为主的社区服务业,重点发展社区卫生、家政服务和便民服务。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整合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在中央台首播动画影视原创作品,按二维动画片1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2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8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影视、出版、演艺等方面的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给予一定资助或奖励。

(六)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启动榆林定靖高速公路沿线、渭南富平县、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区、西安长安区和安康月河流域5个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按照每个园区省上补助500万元的标准,支持建设50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在继续支持以苹果、猕猴桃为重点的果业标准化示范园以及集中连片核桃产业基地建设的同时,支持果农专业合作社加快“百库”建设,省财政对每座果品冷库补助100万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城郊“菜园子”工程,支持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百万头生猪大县、万头生猪示范村建设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

(七)支持扩大对外贸易。对企业出口商品结构调整、保税物流业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海外投资合作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在国家备案的各类综合性基地、科技兴贸基地和专业性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最高补助300万元。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对出口技术、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贴息支持。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新获中国出口品牌和出口品牌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资金支持。

(八)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年到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参股形式,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支持其发展。安排资金7000万元,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和孵化器建设。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协作配套、节能减排、特色产业等项目,通过中、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创新基金,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在我省辖区纳税并从事国家鼓励类非资源性产业的民营企业,经过国家权威部门认定,新进入全国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序前500名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当地财政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1%,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统筹科技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九)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设在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其中考核优秀的省级上述机构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我省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财政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我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和组织,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6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可以政府采购方式首购或订购。对进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省上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出口创汇且创汇额度超过50万美元的产品和技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省内首家用户企业,凭增值税发票核定,给予不低于购买成本10%、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陕转化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确认,特等奖由中、省财政按总投资额的40%给予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一等奖按30%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补助;二等奖按20%分别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支持。本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转化,可从该成果的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对股份制形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承接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实施转化应用的本地企业,按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贴息。

(十二)推进军民科技资源融合。对依托军民结合型创新企业实施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就地转化的军工单位,给予贷款额5%、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不超过300万元进行配套。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

(十三)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对取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省上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省专利奖的项目,给予2—6万元奖励。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除有重大创新外,每件专利项目支持向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年度淘汰计划并按期实现淘汰的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淘汰产能和确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支持淘汰企业解决职工安置、转产等问题。将差别电价执行范围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扩大到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对我省电力企业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五)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国家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年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大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省产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推广范围的高效空调、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在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十七)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在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同时,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对省内火电机组脱硝设施改造、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设区市森林覆盖率每提高1%,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探索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渭河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补偿试点范围,将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政策由市推广到县(区)。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范围,逐步将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氨氮等纳入交易范围,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支持我省国家低碳示范省建设。

四、强化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和民间资金加大投入

(十八)完善金融业激励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考核指标的,根据增长幅度,给予50—300万元奖励。在各设区市选择1—2个区(县)开展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试点区(县)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上浮不超过25%的银行金融机构,对其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省、市、县财政按1%—2%给予奖励。对贷款质量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对已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在基础服务薄弱地区(空白乡镇)的新设网点,省上给予20—30万元开办费补助。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加大对商业银行支持重点行业、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的考核指标权重,将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情况纳入到考核指标体系。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对支持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及金融创新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20—50万元奖励。

(十九)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建立全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由省财政按照平均担保额的1—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经批准给予担保业务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贯彻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苹果、设施蔬菜“银保富”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保农户给予50—80%的保费补贴。

(二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给予领导班子20—4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领导班子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20—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一)支持发展产业基金。对企业设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在获得国家批准后,省上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每支基金投资1000—5000万元。

五、完善激励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二)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人民币、在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总部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天水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对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直接奖励给个人。对在陕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给予100—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营业网点建设。

(二十三)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各市县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省上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200—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省上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100—200万元奖励。允许项目所在地政府从省上奖励资金中拿出5%,对引进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二十四)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整合各类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对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引进人才和进入省“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内企业,对商标所有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省上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我省名牌战略第一、二梯队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