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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县级部门党组织代县委管理的干部,由主管部门党组织考察。必要时,县委组织部也可直接考察。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二、考察程序
第五条:考察对象确定后,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六条:考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实施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形成考察材料。6、县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党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吸取考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县委报告或向县委组织部通气。必要时,县委领导可以直接听取考察情况汇报。7、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部门党组织)讨论决定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部门党组织)复议后,不予任用。
第七条: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主要是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及考察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反馈。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委组织部、部门党组织采取书面通知、张榜公布、个别谈话、会议通报、通过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转达等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上述需要反馈的内容,分别向群众和被考察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在做好反馈工作的同时,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干部考察工作,提出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考察组负责落实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乡镇、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挂靠、委管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中发现干部重大情况或反映,可以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清楚,或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清楚并作出结论。
要注意对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情况的了解,加强对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考察,逐步采用以下做法:(1)延伸考察。通过发放问卷或走访的方式,向考察对象亲属、街坊邻居、平时交往较多的人员及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了解对考察对象的反映及其遵纪守法情况。(2)家庭访问。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重点了解其家庭关系、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家属子女从业情况、对家属子女的管理等。(3)发放征求意见表,了解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考察谈话情况,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工作中谈话记录必须客观、真实。考察谈话记录使用专用记录纸并编码,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将考察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订卷,留存备查。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察人员的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署名签字。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考察人员的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有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对象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严格保密,按规定程序汇报考察对象的情况和考察情况。
四、考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第十二条:考察人员应具备的素质:1、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3、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5、具有廉洁奉公、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五、纪律和监督
第十三条: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交往密切或有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4、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及有价证券和凭证,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任何个人私利。
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对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党组织和考察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要把对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干部考察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干部考察工作成绩突出的考察人员给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向组织汇报,造成组织用人失当的,对不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不实事求是地汇报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要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