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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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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快“煤业大县、畜牧强县、药业名县、林果基地县和隋唐文化、生态避暑旅游热点县”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县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本县申报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五条: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者必须是在本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产业中做出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科学技术研究、攻关、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国内、省内、市内、县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和组织。

经评审,没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县最高科学技术奖可以空缺。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科技人员和组织:

(一)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省、市驻麟单位;

(四)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经县科技局认可的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县科技局制定。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县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奖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应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参加本次评审;因情况复杂,30日以上半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参加下次评审。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总额为5万元。其中,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3万元,一等奖奖金0.5万元,二等奖奖金0.3万元,三等奖奖金0.1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限额10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奖金总额为2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及奖金数额亦可根据实际增减。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当评定的奖励名额少于应奖励的各等级限额时,则按实际评定的结果予以奖励,空缺的奖励等级名额在下次奖励中不予追加。

第十八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评审当年财政预算,划拨县科技局。

第十九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