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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及儿童医保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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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及儿童医保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3号)及“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开展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和谐”是多元的,其中很大一部分与医疗保障水平相关。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好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仅能从经济上让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有效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能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把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系中去,建立和发展与和谐社会相协调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按照市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要求,对我市两项基本医疗保险作如下规定:

1、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参保范围为:具有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关闭、停产、破产企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参保范围:具有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中小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都可以参加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为经办机构。县医保中心为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的代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辖区内享受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变更以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3、参保形式:

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办法。凡属市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的参保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登记手续。

4、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①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居民个人每年缴纳220元,市、县财政各分别补助30元;享受城市低保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纳80元,市财政补助150元,县财政补助50元,参加人员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凭缴费单据可由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给予50%的补助。

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市、县财政各按参保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元标准予以补助;少年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费50元,父母所在单位可凭缴费单据给予80%补助。享受低保家庭中的少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费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

5、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设个人门诊帐户,门诊医疗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参保少年儿童不设个人帐户。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执行。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起付线和封顶线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元。少年儿童为7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住院医疗费可按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申请社会医疗救助。

6、参保时间问题:

市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时间,从年7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或参保后又断保者,在办理新参保手续或续保手续时,应补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途断保需参保、续保者,其补缴期间的费用,财政不予补助,个人全额缴纳。

三、开展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法步骤

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根据我县实际,全县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由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医保中心,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采取上街设点、深入居民小区召开居民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让广大城镇居民了解掌握政策,从而积极主动地参加居民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医保中心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组织人员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及残疾人、低保户底子,为参保登记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阶段。

凡属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的参保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填写《市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登记表》,经审核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从年7月1起享受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我县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定,同时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为抓好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县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王万庆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杜满文同志担任,成员由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城关镇、残联等单位领导组成。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两个文件精神,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动员,把开展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作为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同时督促本乡镇、部门及系统干部职工为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家属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手续,促进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工作在我县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