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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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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宝市字[]50号《市关于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调动和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和宝市组发[]372号《关于落实〈市关于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村干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村文书(会计)等村常设干部。对因违纪、违法被免职、撤职或罢免的村干部不在此补贴范围。

第三条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思路目标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强化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出发,着眼于增强村干部岗位吸引力、建设高素质村干部队伍,建立以“岗位职业化、报酬工薪化、待遇保障化”为目标的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条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事;(2)村干部报酬待遇与本县(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村干部报酬资金来源以县财政支付为主;(4)村干部报酬待遇普遍落实、逐步提高,政治待遇有利于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5)适度合并村组,精减村干部。

第五条合理设置村级规模,规范村干部职数。从年3月开始至年12月底,凡无特殊原因,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全部予以撤并,500人以上的村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开展撤村并村工作。根据我县地域面积广大、人大居住分散的实际,为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决定按全县现有行政村总数的35%的比例撤村并村。通过撤村并村使我县行政村总数保留在100个左右。今后凡应撤并而未撤并的村,其村干部报酬所需经费市、县两级将不列入补助范围。以村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参与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统一核定村干部职数。村上领取补贴的常设干部原则上控制在2-4人。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设村干部2人;500—1000人的村,设村干部3人;1000人以上的村,设村干部不超过4名。提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两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两委会”成员兼任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或村民小组长。

撤村并村工作和村干部的职数设置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批准后,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各乡镇统一建档立卡,统一管理。此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具体的撤并方案各乡镇要在年3月底前拿出,然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村干部报酬实行结构补贴制度。村干部报酬由基本补贴、绩效补贴、奖励补贴三部分构成。

(1)基本补贴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基本补贴上浮30%,即每人每月增加基本补贴60元。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和村文书按村级正职基本补贴的80%确定,即每人每月160元;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和村文书相互兼职的,按一个岗位计算。村级正副职交叉兼任的,按一个正职岗位计算。基本补贴部分,采取工资折(卡)的形式,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到乡镇财务管理中心,按月发放到人。

(2)绩效补贴部分。由各乡镇依据各村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集体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和办法,经乡镇党委审批后发放。同时将具体标准和办法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备案。

(3)奖励补贴部分。由县委组织部和各乡镇依据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及村民民主评议结果,将村干部划分为四个等次,分别确定对其是否奖励及奖励标准。原则上,优秀等次的应占本乡镇村干部总数的5%左右,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称职等次的占70%左右,每人每年奖励800元;基本称职的占20%左右,每人每年奖励600元;不称职的不予奖励,由乡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确实表现差、群众意见大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按程序及时予以罢免或撤换。

基本补贴和奖励补贴的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负担,不足部分争取市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绩效补贴所需经费主要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县上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建立村支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每三年增加100元的标准,其他村干部按每三年增加80元的标准(即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增加标准的80%)。

第七条实行村干部离任补贴制度。对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30年且正常离任的,年龄满60岁后,每年给予6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31年以上且正常离任的,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农村党组织书记标兵、优秀共产党员标兵,且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龄满60岁后,每年给予800元的生活补贴。离任村干部任职时间认定坚持村上初审、乡镇把关、县上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的程序。离任村干部的增减情况,各乡镇每年都要及时予以研究审核和公示,并将审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备案。离任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对其他村干部的离任补贴,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适时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八条村民组长和村级其他干部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或定额补贴。村民组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执行,由县财政负担。村级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乡镇(村)根据本乡镇(本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乡镇审批,误工补贴的经费由村级自筹。

第九条村级办公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建制村的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按以下标准拨付:1000人(不含1000)以下的村每村每年3000元;1000人以上的村每村每年3500元。

第十条各乡镇12月底前要建立村干部报酬财政专户。各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交付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的资金和县上安排的村干部报酬专项资金都将划入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确保村干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按照中央关于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等有关精神,县财政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对村干部报酬的预算,不断提高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的份额,并从年起逐步增加。

第十二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从政治上关心支持干部,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坚持村干部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和对优秀村干部表彰奖励制度。对政绩突出、议政能力强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积极推荐他们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表现优秀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组织他们外出参观或疗养,特别优秀的可以兼任乡镇领导职务。提倡有条件的村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各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妥善解决好农村税费改革后拖欠村干部的报酬问题。对于税费改革后因国家取消提留统筹和“两税”附加形成的村干部报酬政策性拖欠,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认定办法,分清拖欠责任,争取在2至3年内基本解决。

第十四条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工作,由县委组织部门牵头,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乡镇(本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乡镇(本村)的补贴、奖励、补助等措施或方案,并抓紧抓好落实。县上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