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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民合作社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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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民合作社建设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陕人常发[2007]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中心任务,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类型和合作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等领办、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坚持引导扶持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引导而不包办,参与而不干预,指导而不主导,扶持而不代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培育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重点发展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800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达到50家以上,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达到200家以上,争取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主品牌。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全市每个优势主导产业都建立有带动能力的联合社,形成市县镇村四级比较完整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作用。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对经济效益明显、运作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合作社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各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积极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上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组织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应的龙头企业同等对待,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合作。

(五)给予用地、用电政策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建设果品(蔬菜)贮藏库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流转等形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解决。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优质农产品。农业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和获得产品认证的费用,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由政府给予补贴。加强对农资市场秩序整顿,调整农资供应点布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成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

(七)促进农产品销售。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政府建立的农业信息网站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促进产品销售。鼓励市内农贸市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安排摊位。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种农产品交易会,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成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

(八)给予项目倾斜和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标准化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农产品市场营销、扶贫攻坚等农业项目的申报实施主体,予以立项支持。各级发展改革、水利、扶贫开发、商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进出口经营权,促使其拓展国外市场。

(九)加强人才支撑。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十)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经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审计、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拒绝缴纳。

三、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搞好培训,提高素质。着力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三)抓好典型,示范带动。市、县、乡三级都要筛选一批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合作社进行试点示范,以增强服务带动功能,提高经营发展能力。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和掌握合作社在不同条件下的发展规律,不断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积极开展培训,及时提供技术推广、市场信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和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机制,尽快实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快速发展。